食品从卫生到安全的公众期待
    2008-04-22    作者:舒圣祥    来源:成都日报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其所支付价款的10倍。(新华社4月20日电)

  媒体关注这部法律的视角,更多体现在一些新的细节规定上,比如: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等。这些细节规定,当然都是这部新法的一个个亮点所在;而笔者认为,所有的亮点最终都可归集到这部新法的名称上来:《食品安全法》——顾名思义,所有这一切的法律规定,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保护食品安全上来。
  换句话说,这部法律所承载的,是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厚重期待——他们迫切希望,能够尽早告别那种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的日子。评判这部法律的成功或失败,标准即在于它在制度完善和力度加大等各个方面的努力,能否保护消费者食用到足够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所有国家无不对此高度重视。正如温总理所说,“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频繁爆发的一系列事件,既是促使这部法律出台的直接原因,也是对这部法律的终极考验。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食品安全”,不仅包括原“食品卫生”所要求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内容,同时更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这就意味着,我们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那种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最为原始而低级的层面,而上升到了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与此同时,消费者“表达不满的标准”,也不再是食品是否是真的、有无过期、能否吃死人等粗劣要素,而是营养元素含量是否达标、包装以及包装材料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有害细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严苛要素。
  毋庸讳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仅是要使用严格的标准和严厉的罚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规范和震慑;更是要使用完善的执法程序和强大的问责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更高要求。所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社会公众的重大价值,不仅在于纸上的文本完善价值本身,更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我们期待,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是法律称谓的普通改变,而是食品安全监管品质的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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