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安全食品,该如何受罚
    2008-04-22    作者:杨涛    来源:南京晨报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月21日《重庆时报》)

  “毒大米”、“潲水油”,种种关于伪劣甚至有害食品的消息如潮水般从四面八方涌来,已经严重威胁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到我们的国际形象。发生在日本的所谓“中国毒饺子”事件,事实证明与我们无关,但国内的食品卫生状况在事情未澄清前给了他人以怀疑的口实。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这样的措施,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规定积极意义首先就在于惩罚。众所周知,对于商业中的违法犯罪,其最大的动机就是牟取不法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这些不法分子的宗旨。因此,要打击这些违法犯罪,不让他们死灰复燃,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大经济上的惩罚,让他们无利可图。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大了对制作伪劣食品的行政处罚力度,但是,这还不够,因此,法律中增加“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这就能更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不法分子制作一次伪劣食品,既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可能,这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制作伪劣食品蔓延的势头。
  这一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在于救济。我们知道,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只有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并无消费者可以索取赔偿金的规定,当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伪劣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二倍的赔偿。显然,这种赔偿对于救济消费者的权益,力度不够大。食品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品,吃了伪劣商品直接危害人的身体,而且有些危害是潜在的,损失是不易察觉的。因此,规定“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才能更有力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最后一点,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是激励。法律规范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功能,一个好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对违法犯罪人起到制裁作用,而且还能引导人们来争取权利,共同抵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想想当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是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给予价款的二倍赔偿,全国各地就冒出大大小小无数的“王海”们为争取自身的权益,与不法商人进行斗争,食品安全法草案这一10倍赔偿的规定一生效,就会有更多的“刘海”、“杨海”们涌现出来,为自身权益甚至是以此为业,他们在实现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让不法商人心惊肉跳,在制作伪劣食品时三思而后行。
  因此,我希望这一规定能尽快出台,为保证食品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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