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倍赔偿应推广到所有消费领域
    2008-04-22    作者:毕舸    来源:广州日报

  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月21日《重庆时报》)。

  美国著名学者查普曼说过: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和遏制。一项商家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予以补偿。同时,若赔偿金额太小,商家往往极易将之计入经营成本,侵权行为必无法制止。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一种“报应”。除此之外,对一个不良商家的惩处,可以警戒其他商家,遏制不良倾向的散播。所以,“10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遭遇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思路引入法律,其实也是对长期以来消费者权利救济力度低下的纠偏——根据中消协提供的数据,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当下食品安全状况“久治不愈”,上述数据也许是最好的反证。
  惩罚性赔偿不应止于不安全食品,而应更普遍地适用于任何一个消费领域。对恶意欺诈的不良商人进行严厉惩罚,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公平,更是保证所在行业更具破坏性的集体信用破产不致发生。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10倍赔偿的预防威慑功能远大于事后惩罚功能,不仅起到良好的法治监管效应,更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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