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严禁电网有关人员当发电企业“股东”
    2008-03-20    记者:黄全权 冯晓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19日发布“禁令”:地级电网领导、省级以上电网电力调度人员等,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根据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所有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活动。
  《意见》明确: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
  “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即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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