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界定和对组织者给予严厉处分,乃至处以开除党籍之“极刑”的规定。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已成最受舆论诟病的腐败现象之一,其中出国(境)旅游因其开支巨大,且最受广大干部、家属欢迎,因而最为群众所痛恨。此次的《解释》,对有效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无疑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应该明确的是,《解释》乃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的细化,因此并不涉及党纪之外的行政处分和法律惩罚。而就党纪处分而言,开除党籍已属“极刑”,对党员干部理当具有相当强烈的震慑和惩罚作用。尤其是其处罚的对象,集中于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组织者,也有助于从源头限制、打击此类腐败现象。加之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参与者,《解释》要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既可为国家挽回部分损失,也可以对那些怀有“搭车”心理的干部、家属,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