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环保“钉子户”还需利齿
    2010-04-0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环境保护部日前公布了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有约四成国控企业存在排污超标情况,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成为了环保“钉子户。” 这是环保部首次公布国控企业的排放超标情况,把这些疯狂排污的国有企业公布出来,让他们处于环保的聚光灯下,对于纠正其超标排污行为自然大有益处。
  对“钉子户”而言,一份仅止于点名和警示的名单并不够,还需有法律和经济制裁的“利齿”,才能让这些“钉子户”感受到切肤入骨的疼痛,规范其行为。目前,环保部对于如何处置国控企业名单上的企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环保部在公布每年的国控“黑名单”时,往往也仅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至于监督管理涉及哪些具体领域、内容,则往往语焉不详。
  事实上,“黑名单”企业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上了环保部门“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但遗憾的是,《促进法》和环保部并没明确国控企业名单是否就等同于“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给污染企业留下钻空子的机会。一些企业就曾辩称,自己虽然存在排污超标的情况,但不属于“污染严重企业,”因而无需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环保部如果真正想要“善其事”,得先“利其器”,从法律上明确“国控企业名单”即等同于“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使得相应法律自动适用,上榜企业无所逃遁。
  环保部应依法加大对屡次犯规而不改的“钉子户”类企业的处罚力度,把“钝刀”磨成“利剑”。这次就揭露了一些企业多次超标、连续超标排污的现象。由于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有些企业甚至宁交罚款而不减污。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新的武器。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限期改正期满后企业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一次违规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的尴尬局面,为环保部门追加对拒不整改企业的处罚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这样的新工具,环保部门大可以善加利用。
  环保部应要求这些上榜的国控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被环保部门点名的污染严重企业应公开如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信息,方便公众对其进行监督。”这打破了“环保只是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事”这一传统观念,为公众参与打开了大门。毕竟,环保部门有限的资源决定了他们不能日夜蹲守在污染企业门口。环保部不妨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这些国控企业在名单公布后3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同时依照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主动公开对“国控企业”的行政处罚内容。这样一来,环保部不仅将这些污染企业直接推到了公众的视野之内,也将自己的执法力度和立场置于百姓的灼灼目光之下。
  如何让厚脸皮的环保“钉子户”着实感受到破坏环境的后果之痛,环保部必须加重这份“黑名单”的分量,给自己武装“利齿”,更要鼓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中国的工业污染源才能得到遏制,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才能迎来真正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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