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绩效工资不应降低教师工资
    2010-03-09    作者:王则楚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去年广东各地检查各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各地政府自评的成绩都非常高,基本上都在98分,甚至有100分的。考核是分项目打分后再综合计算,只有没有完成的项目才扣分,其中就有是否做到了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的“两相当”(即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相当,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与城镇中小学教师相当),据检查的结果,几乎没有被扣分的。尽管还有很多差别,凭着这个“两相当”,教师们的工资是有了很多提高。
  但好景不长,今年许多学校又对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具体的做法是将基本工资的30%截留下来,然后对教师根据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分成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4个等级,优秀的就给予奖励,不仅可以拿到截留的30%,还可以多得;而基本称职的就会拿不到被截留的30%,因为被拿去奖励别人啦!而对中层干部就会另外给以不须考评的岗位补贴,也是由截留的工资中支付的,对于学校至关重要的班主任工作,也会给以岗位补贴,但要出了学生迟到、打架等就又要扣除。当然,校领导就由上级局考评,另外奖励,奖金的来源也许不在截留的工资出。尽管方案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但往往是在校长“不通过就不散会”的指令下强行通过。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它不是生产商品,而是培育活生生的人!因材施教、有教无类,面对千差万别的一个个活生生的孩子,你能够就一个学期、一个学年来考评出绩效?这种绩效考评,说白了,就是给学校领导一个可以管理教师的指挥棒——既是大棒也是胡萝卜,从而可以把学校里老师分成亲疏不等的几个级别,挑动群众斗群众,以实现学校领导的话语一统天下。
  再说,实行绩效工资所用于分配的资金是从国家根据《教师法》分配给教师的工资中截留出来的,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这种绩效工资制度所给予学校领导的截留和分配教职工基本工资30%的自由裁量权,其法理来源何在?就类比公务员,他们也每年进行评比,评为优秀的也给以奖励。但是,他们的奖励资金从来没有说是从公务员工资里截留,而是由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评比结果,另行下发的。由于彼此相差不大,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强机关的“和谐”,不是还有“排排坐”之说吗?甚至对于称职者加发的奖金,也提前分配到每个月发放,对于评比不能达到称职的,也是在下一年里从预先发给的奖金扣回而已。
  因此,要不另外拨款给学校奖励教职工,要不把教师工资的七成来与公务员工资进行“两相当”的“达标”。在国家一再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特别强调搞好教育公平化的今天,企图再次通过绩效工资来降低一部分教师的工资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希望教育部门多听取老师们的意见,而不要被那些衙门化后的学校领导意见牵着鼻子走。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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