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绩效工资为何难落地?
    2010-02-04    作者:熊丙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日前表示,全国各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已经基本兑现了绩效工资中占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春节前兑现。在2008年底下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吕玉刚补充说明,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适当倾斜,争取做到同一区县同一职级的教师,农村工资高于城市。
  但教育部的要求,并没有完全能够落地。通过调研,教育部发现,绩效工资存在不同区县之间、同一城市市直与区属学校之间的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
  这种局面令人无奈。如果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意识到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那么,各地还是按照老办法,给好学校、城镇学校教师更高的工资,还可以理解。而现在教育主管部门,十分明确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应该有的“绩效观”,可各地学校之间绩效工资差距仍很大,更休想谈农村工资高于城市,就只能叹息“积重难返”了。
  如以往诸多好的设想,最终变为空想一样,新的“绩效观”难以落地,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机制。其一,缺乏经费省级统筹与直接拨付给学校的机制。国务院在部署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时,制订了“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经费省级统筹是十分恰当的,但以县为主的管理,给地方政府按自己的“教育政绩观”重新配置资源提供了空间。从国家审计署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情况的审计看,县级政府挪用、挤占、不按保障比例投入的情况十分严重,因而省级统筹的经费到了县里,能有怎样的结局,令人担忧。而假如县政府都依法把统筹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可在各学校之间分配资源时,很难避免出于当地办学政绩的考虑,把更多的经费投入到好学校。教育部调研得到的结果,在现实中几乎是必然的。改变这种情况,可结合省级统筹,建立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拨付给每所学校的经费保障机制,这防止地方政府的层层截留、挤占,也避免地方政府的教育锦标主义。这种经费保障机制,与保障各高校的经费一致,从技术操作上没有任何难题。在有的发达国家,如法国,甚至由中央财政统筹,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打进教师的账户。
  其二,中小学校内缺乏教师委员参与学校决策、监督的办学机制。在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中,教师的绩效评价,引发诸多矛盾,有的学校简单地以职称加工龄套绩效工资级别,有的则按行政职务论贡献。要让教师的“绩效”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发挥“同行评议”作用,中小学内应有教师委员会,对标准的制订、标准的执行、评价的周期进行审议、决策,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其实,我国中小学内没有保障教师群体权益的教师委员会组织,已造成教师教育自主权的缺失,也使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紧张,家校冲突增加。
  只有好的“设想”,只为大家描绘诱人的“愿景”,却没有可操作的办法、可保障的机制,近年来,很多教育问题的发展,都与此类似。这种发展教育的思路,应该调整。如果在今年即将展开的教改中,还利用这种思路,教育部高调宣布的“教育改革年”,很有可能又是虎头蛇尾。

(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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