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物邻里连坐看立法平衡
    2009-12-29    作者:杨涛    来源:新闻晨报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侵权责任法》,其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这一规定,媒体解读为“高空抛物伤人,邻里要‘连坐’”,许多网民则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态度,有网民称,“我并不是‘无限责任公司’,没有义务监督邻居做什么,凭什么要我为邻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在《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款普遍叫好的情形下,这一条款引发的争议是最大的。
  争议并非现在才开始。上个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并不包括邻里“连坐”,而是谁侵权谁负责。但是,随着现代社会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伤人而又找不到行为人的情形也随之增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通过判例来确定高层建筑住户的责任,典型的有:2000年,重庆某公司的董事长郝某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当场昏迷倒地。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形下,郝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4户居民先后告上了法庭。渝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郝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决24户居民被告中的22户共同分担1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101.5元。
  类似这样的判决,在近些年一直为人们所争议。“谁侵权谁负责”,其他住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如何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呢?而且,高层住户也没有监督邻居的义务,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也难以承担这样的义务,谁会一天到晚看邻居在干什么呢?判决他们承担责任也无法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然而,诸如郝某这样的受害人血淋淋的事实又摆在法院面前,他们受害的事实明显,却又找不到具体侵害者,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可想而知,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规定,一定经历了艰难的选择,经过无数次的争议,而最终,则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现代社会,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说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抛物伤害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极不公正;而让高空住户集体承担责任,虽然可能损及无辜,但毕竟由集体承担,每个人分担的相对不会太多。何况,这种“连坐”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坐”,因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人可以免责,这是一种“责任推定”——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立法在权衡双方的利益后,作出让高层住户集体承担责任的规定,虽谈不上完美,但作为一种权衡之计,也只能如此。
  其实,类似这种基于利益平衡而作出的规定并不少,比如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是在对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作出“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种责任划分原则;关于网络侵权的,也是在受害人与网络提供商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作出“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两种责任划分规则。进而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因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谓利益平衡,体现在法律上就只能是让多数人或者相对多数人满意或感到大体公正,完美的法律从来没有在尘世中扎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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