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师”事件疑点重重
    2009-12-15    作者:张培鸿    来源:东方早报
    重庆反黑,搞得风生水起,民众兴奋莫名,贪官胆战不已。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根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位李律师,因其担任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的被告人,重庆市银纲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的辩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
  通读报道所列举的律师问题,笔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吐不快。
  首先,如果报道的时间没有错误,显然李庄是12月12日晚在北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是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发出长篇报道,却是相当不正常的。没有充分的提审及对提审证据的核实时间,我们只能认为逮捕主要是依靠举报人的举报实施。但是这却是一种危险的司法先例,用陈有西律师的话说,如果仅仅根据律师自己的当事人的举报就可以立案并逮捕犯罪嫌疑人,那将有多少民警、公诉人和法官被如此举报并定案?
  其次,通观报道列举的李律师的种种“恶行劣迹”,其实大多数仍在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约束的范围之内,尚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能耐”,“收取巨额律师费用不入账”,“既‘捞’人又‘捞’钱”,甚至“排练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可以而且应当予以惩戒。如若不然,再落实在具体的个案中,本身可能无可厚非。
  第三,回到指控上来,根据媒体报道,李律师共有三宗罪:一是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二是帮助被告人与他人串证;三是教唆被告谎称被刑讯逼供。然而龚刚模的案子尚未开庭审理,李庄的一切“图谋”还只是一个构思,并不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当庭没有按照律师的授意进行翻供、串证,或者公诉人当庭承认了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作为一种可能性),那当然就不存在妨害司法的问题。现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意味着在检察机关看来,妨害司法的事实已经成立,这种逻辑有待商榷。
  根据报道,李律师系10月下旬接受的委托(当事人家属付了第一笔律师费),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26日第二次会见,12月4日第三次会见,案子原本预定12月7日开庭,如此短的时间,不是一个律师想做伪证就能够做伪证的。再者,李律师授意的那些所谓“招数”,有经验的法官是有很多反制措施的。那么,何不等先开庭,让他做完伪证,再有凭有据地抓他、捕他、判他,不是更有说服力吗?
  刑事辩护本身是一项出力不讨好的律师业务,大多数案子收费不高风险很大,从事这项业务的律师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要么吹嘘乃至虚构自己跟公权力的种种或真或假的关系,要么欺瞒、哄骗甚至敲诈将信将疑的当事人家属。然而桥归桥、路归路,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历史早已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
  相关稿件
· 中国律师团可能对佳士得拍卖圆明园文物起诉 2009-02-16
· 成都:律师追问5年来“五路一桥”费用去向 2008-12-30
· 律师诈骗“黑老大”获刑11年 2008-10-17
·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仍具法律效力 2008-10-06
· 律师行业的时薪制该取消了吗? 200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