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条件地禁止电动自行车
    2009-12-11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市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规定,对改善提高公共道路资源的利用率等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整个广州市一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就显得有些不妥,原因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在非繁华地段,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人流相对不大,机动车相对也不多,不宜“禁电”。二是在时间上也不应一律24小时都“禁电”。有的地段可以经过有关交通部门调查车流量后,在特定的时段“禁电”,有的地段可以24小时“禁电”,并做好标识和宣传。三是可以对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予以限定。若小于某规定的时速,如最高时速小于15公里—20公里,则可以上路,因为这个时速和自行车差不多。四是目前广州市的公交还未达到四通八达的水平。电动自行车具有环保、轻便、灵活、方便、占有道路空间资源小的特点。因此,广州市的“禁电”是否应从时间、空间、时速、公交、经济、民生等因素予以考虑?不能为了便于管理和便于操作,就一刀切地全面“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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