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高效和谐的财税政策
    2009-11-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养老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损失补偿的一种商品,其消费和经营本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即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大小和支付能力购买保险、实现其效用最大化;而经营者应根据保险标的(对象)风险程度大小合理定价、公平竞争,以高效率获得预期利润。但是,养老保险市场普遍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保险的提供者和购买者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供给主体有限,无法充分竞争;保险存在正外部性,是准公共物品等。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出面干预,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公平性与经济效率性。
  世界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主要有制度设计、监督管理和财政扶持三种方式。在财政扶持方面,政府一般采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方式给予扶持。财政补贴指国家财政拨款给养老保险项目,直接承担养老保险的部分缴费以及管理费用,一般适用于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指国家通过税收减免,对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提供参保优惠条件促其发展。另外,在公共养老金由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转轨改制成本,一般也由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出售国有资产、借款等方式来承担。
  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过程中,政府财政的负担巨大。2003-2006年,全国财政安排的基本养老补助金就达2712.4亿元,占当期全国财政"社保就业总支出"的19.2%;2008年全国财政"社保就业总支出"为6804.29亿元,占当期财政收入的11%,其中基本养老补助金为1630.8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金达1812.49亿元。另外,2000-2008年国家还通过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转持等对社保基金专项直接注资2976.67亿元。上述数额还不包括未来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制以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所需的费用。应该说,单纯依赖财政的直接投入来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举步维艰的。
  由于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是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充,国家应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表面上,税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随着商业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商业补充性养老金计划能够大力发展,能调节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替代率,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西方最普遍的税惠方式是允许商业性年金所缴纳保险费从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允许其基金投资收入延迟纳税,至年金给付时征税。美国最大的企业年金计划(401K计划)规定投保该计划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前列支上限,1987年为7000美元,2001年为10500美元,2006年增至15000美元。税惠政策有效激励了养老金的积累。到2005年底,401K年金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4700万,为二十年前的6倍多,累计资产价值2.4万亿美元。1975年至2006年,美国政府对各种商业性养老金的税收隐性损失达2.2万亿美元,但同时使得美国的补充性养老金得到快速发展,企业年金对工资的替代率平均达到35%左右。
  由此可见,我们有必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惠政策:加大税前列支比例,适当减免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其实,国家对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和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财政投入是可以进行效率比较的。比如选取养老储蓄率、工资替代率、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用率等做产出指标,国家财政的一块钱分别投在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和商业养老金计划两个领域,哪一个能更好地提高以上指标。以此为参考,我们来考虑二者所占市场比例为多少时,社会效益最大化,并相应调整政策,引导基本养老保障和补充性养老保险共同持续、稳定发展。(作者为佐治亚州立大学保险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国际上的养老金积累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体现了代际赡养的特点。完全积累制是指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未来自身的养老金,体现了自我赡养的特点。部分积累制则介于二者之间,即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另一部分用于支付缴费者个人未来的养老金。我国当期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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