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建部发文《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批试点城市将超过30个。虽然说的是意见,但舆论普遍认为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实际上已拉开序幕。 意见说起来还冠冕堂皇,是为了盘活闲置公积金资金,仔细一想却不是那么回事。这公积金谁交的,是我们个人和单位一家一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中心,你们只是管理机构,你怎么不问一下钱的所有者就下文了?虽然意见中说,试点城市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并及时公布试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空话套话,怎么征求、怎么监督全是模糊语言。 笔者以为,住建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一开始就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是我们和我们的单位各出一半把公积金放到了你那里,即使你是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那最多也是管理权,没有所有权。打个比方,你是总经理,我们是董事长啊,你要把我们一半的钱拿去花了,怎么也应该先和我们以及我们的单位沟通商量一下再制定意见吧?如果说全国人民太多了,那全国人大总该通过一下吧?调个水价电价还要开听证会呢,怎么拿我们一半的钱去做事连知会一声都没有就出意见呢?说得好听一点这是涉嫌侵权! 再想想,打着建保障性住房的幌子,你们建的那些个保障性住房,不是6连号就是9连号,最近还弄出个14连号,是不是先把这些管理制度弄好把已建的保障房管理好了再修建房子?那些保障性住房大量的被出租,哪个部门真正管过?这里面的猫腻到底有多少?再者建保障性住房可是不挣钱的买卖,这怎么叫盘活闲置资金,分明是沉淀这些资金,这些资金何时能回到中心的账户上?以后我们要买房子了,公积金少了,是不是就赖着不给? 现在还真有赖着不给的情形和制度!我不知道为什么要立下这样的规矩,买房子提取公积金,一定要先买房至少是付首付以后才能经过烦琐的手续提取。我和我单位交的钱,我要买房子就应该先提,我有钱还提公积金干吗?别小看几万十几万的公积金,对于我们多数拿低工资生活的人,这可是大数目;有的地方提取公积金还要地方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这奇了怪了,这证明应该公积金中心管房管局要呀,你们不是我们的总经理吗,凭什么支配董事长干这干那的? 这公积金存在你们那里不是闲置吗,既然公积金这么充裕,为什么不对我们购买住房大开方便之门,制定更能鼓励和支持缴存者购房的制度呢?现在的情形是反其道而行之,用各种所谓的制度挡住缴存者提取,这是不是把事情做反了?再说因为公积金闲置太多,就拿去修建保障性住房,这是拿东家的钱去修西家的屋,资金被占用,还看不到多少利润,要是我们这些公积金的所有者要集中买房,你们那中心岂不要发生挤兑? 说到底,这修建保障性住房是国家的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来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卖地挣了那么多钱、收各种交易税收了那么多钱,这么多的钱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怎么临了要修建保障性住房,却要从公积金缴存者这里支钱用,这是什么逻辑?公积金管理中心掌管了这么一大笔钱,理应请投资专家打理,为缴存者赢得更多的收益,不要让缴存者的钱长期“享受”活期利息的待遇,最笨的办法也可以拿30%存一年期定期吧。如果你们长期不作为,也就算了,千万不要拿我们的钱四处挪用,最后还搞出个修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你们这是涉嫌滥用,搞不好会形成呆坏账的,这个责任谁来背负? 我自认为自己还是一个理性的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使用这么多的反问,实在是不吐不快,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停止这种侵犯全国公积金缴存者利益的事情,收回你们的文件。如果你们觉得自己在做一件善事,那请报请全国人大审议,在如此巨大的决策前,也提请召开听证会,听听所有者们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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