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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作者:周东飞 来源:潇湘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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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涉及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以及信用报告查询是否收费等,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据了解,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对于条例所列信息采集范围,有业界人士认为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操作。一位姚姓律师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到采集范围中。(10月15日《新文化报》)
齐美尔说:“没有人们之间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会瓦解。”信用之所以受到推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的稳定结构需要以此来维持。到了市场经济时代,信用不仅没有被利益所破弃,反而比此前任何时代都更加被需求被仰仗。很简单,如果没有信任的存在,那么货物的赊销、金钱的借贷等等一系列市场行为都将无法完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任比任何时代都更能体现出它的经济效用。 信用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的成本,但信用评估本身也需要付出代价。在市场经济的每一瞬间,都有无数的交易在发生,靠单个的个人或组织去打探交易对象的“底细”以验证其信用程度,不仅是高消耗的,同时也是低产出的。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分工的规律决定了,必须由一些专门的权威机构来从事整个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工作,这样的活动就是征信。很显然,征信活动公正与否一方面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一方面也与作为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征信活动必须纳入制度化的监管轨道,《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所承担的正是这样一个使命。 《条例》征求意见稿自10月12日公布以来,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公众的关切之中,固然有对信用社会前景的期许,但在更大程度上,却是对自身权益是否被忽视的担心。权利和义务需要获得一个必要的平衡,在征信活动中同样如此。因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需要,民众个人理应放弃某些固有的权利,比如部分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密权,从而使涵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得以建立。在尽到上述义务的同时,他们有权利要求获得公正评价,有权利要求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信用报告不被随意查阅。在权利义务的平衡之外,《条例》还应保证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平衡。 信用体系的建设当然不仅仅包括个人,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也是其中的重要评价对象。但是,这显然不能回答民众关于平衡保护各方权益的疑虑。比如,在个人和银行这对关系中,银行是个人信用情况的提供者。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是,个人不诚信会被记下污点,那么银行不诚信呢?比如乱发信用卡、对客户卡内存款失窃拒不负责等等。电话、水电、煤气缴费信息该不该纳入征信信息的争议,看似采集信息范围的问题,其实质依旧是权益的平衡问题。因为消费者与上述部门的地位并不对等,无原则地把缴费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很可能助长本已存在的垄断作风。 征信体系的建立非常必要,从根本上说它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率和福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依然会牵涉到民众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如果这样的平衡未能实现,则它必然无法得到民众的赞同与支持。而一个失衡的体系,无法诞生出真正公平的评估结论。在个人与机构之间严宽失当,以信用为诉求的活动首先就失掉了被信任的可能。而要实现上述平衡,不仅包括如何监管征信机构,而且也离不开对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约束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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