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机制动态化,在实施常规行政监管与处罚的同时,通过“积分制”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对其的资质评定及市场准入管理联系起来,让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付出“痛到实处”的代价,有助于该行业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
当然,监管的“刚性效果”对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积分制”能够决定物业公司的资质评定甚至是承接项目的资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就应当能经得起物业公司的“挑剔”;同时,办法中规定的“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和抽查”这些主动的行政监管固然重要,但对物业公司而言,广大的业主才是最好的监督者,因此要建立通畅、有效、及时的业主举报、违法处理及结果反馈机制,这是节约监管成本、落实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目的的必要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勿以行政监管替代市场规则。对物业公司的行政约束会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未见得会持续性地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而通过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细化业主权益并加强其可操作性,引导业主发扬自治精神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物业公司,并在不断的利益博弈中推动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才能最终培养出“好管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