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泄露个人信息已涉嫌犯罪
    2009-03-17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对山东省内移动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更为恶劣的是,移动公司还出售用户信息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央视记者暗访发现,济南移动公司将用户信息出售给“代理商”,并让有发送垃圾短信需求的客户通过该公司发送垃圾短信。据移动公司“合作伙伴”介绍,所有的信息资料都来自移动公司,通常是直接“购买”。

  按“规定套路”,中国移动有关人士对此表示,正在迅速调查核实,从严查处,云云。中国移动大概以为“执行家法”,就可以了事了。殊不知,泄露数以万计的用户个人信息,已然不是行业道德问题,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审判。
  上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把泄露个人信息定为刑事犯罪,且当日已生效。如果暗访中的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发生在《修正案》生效之后,那就确定无疑——山东省内的几家移动公司已涉嫌犯罪。
  《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果出卖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不算“情节严重”,怎么才算“情节严重”?从报道可以看出,泄露行为不是个别员工的私下行为,而是基于移动公司的“法人意志”,甚至公司还有相关的考核指标,因此这几家移动公司已经涉嫌单位法人犯罪,应受到刑事追究,其公司负责人也罪责难逃。嫌犯犯罪的事实,已满足《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追究,但至今我们没看到司法机关的行动。
  新出炉的《修正案》之所以把公权机关泄露个人信息列为犯罪,是抓住了事情的关键——泄露个人信息的本质即公权侵害私权。首先,从社会危害度看,公权机关、电信商、银行等掌握了庞大的个人信息,如果公权私用,其社会危害比个别人倒卖个人信息严重不啻千万倍。其次,从犯罪的客体上说,这些部门依赖职权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就应有公益性、公正性,如果泄露谋利,公权私用,那不仅是侵害公民私权,而且还侵害了公务行为的正当性,损害了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关的信誉,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新闻说明会上也强调了这一“立法本意”。
  早在几年前,我就看到过某电信企业的业务宣传里明确说,他们能根据客户情况,提供分类直邮目标群的个人信息。我家的电话就是以我母亲名字登记的,结果信箱里的直邮广告的收件人都是我母亲。而且,去年3·15晚会曝光分众公司占中国垃圾短信市场80%份额时,就已经隐隐指出电信商和垃圾短信商之间的利益链条。当时中国移动出面表态:要打击垃圾短信。然而一年来,垃圾短信还在泛滥,个人信息还在被倒卖,因为移动运营商就是倒卖个人信息的源头之一,参与这条黑色产业链的利益分配。这说明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严刑峻法”来震慑。
  由于泄露个人信息犯罪本身就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而定,因此此次山东移动泄露个人信息案件,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决心,考验着执法的公平性,乃至这一法条会不会被既得利益集团在实践中架空。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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