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出售个人信息追刑责真正落地
    2009-03-17        来源:新京报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中国首次进入刑事犯罪的视野。半个月后的央视“3·15”晚会上,山东部分移动公司向合作伙伴出售山东及全国手机用户信息这一丑闻被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议题。

  比照刑法的规定和央视曝光的基本事实,我们不难看出两者的关联。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央视曝光的出售本省及全国手机用户信息的山东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不管出售手机用户信息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均有触犯刑法第253条的嫌疑。这一曝光,实质上已构成一封举报信。根据管辖规定,山东当地公安机关理应以此为线索,积极介入案件侦查。罪与非罪,均得有个说法。
  最新的报道称,中国移动在了解了央视曝光的情况后,已责成山东省公司迅速调查核实,这种反应是必须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在公共媒体上,我们至今尚未看到侦查机关有任何回应。中国移动的行动是基于其商业信誉的经济行为,所谓“责成山东省公司调查”也只是企业的内部调查。为公众所关注的,当然还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调查。
  若侦查机关对一宗有着重大犯罪嫌疑的行为,比企业的反应还要慢上半拍甚至是几拍,我们也就很难相信侦查还能否顺利和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央视的公开曝光,不但等同于是向侦查机关发出一封举报信,也是向嫌疑人发出一封警示信。侦查机关要想顺利破案,就必须赶在嫌疑人可能隐匿证据甚至是毁灭证据之前取得证据,并固定证据。
  可以看到,央视的这次曝光匠心独到地为刑法修正案(七)提供了一块试金石,当然,更是对有关司法机关执行修订后刑法的一次考验。在法律上,刑法修正案(七)还远非尽善尽美。如山东这一个案最终是否需要追究刑责,还有赖于审判机关对“情节严重”的理解。由于法律刚出台不久,何为“情节严重”并无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一份合乎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必须从司法实践中来。在此意义上,这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案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个认定难题在于,刑法还将“违反国家规定”列入了认定犯罪行为的要件。如我们所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颇受期待,但在山重水复之下仍未能出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规定”也少之又少。若是有嫌疑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信息,却以“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来作为抗辩的理由,我们又当如何?
  可以说,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第一案在考量刑法实施的同时,再次提醒我们: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是一个能够协调一致、相互支撑的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所要求的“违法必究”与“执法必严”又需要一支能够迅速反应的执行力量,这也是确保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致成为另一个“睡眠罪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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