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止天津“通行费”的通行
    2009-01-15    陈杰人    来源:南方日报

    对于有车族来说,国家从今年起施行的新收费政策至少算是一件令人省心的事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的联合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种收费,有关费用被转移到了燃油税中统一收取。但近日天津的车主发现,国家规定取消的费用在该市还留有55元“尾巴”,政府未经任何形式告知,就以“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名义扣除车主的钱财。经调查发现,这一现象在上海和重庆等地也存在。

    正如公众所质疑的说法,天津市的这种“通行费”至少存在如下不合理的地方:一是有平摊嫌疑,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对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分摊道路费精神的违反;二是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因为燃油税中包含了道路通行费;三是与国家出台燃油税的初衷——谁多使用道路谁多用油就多掏钱——形成了悖反;四是计费和收费、使用等信息不明,无法让人信任。不管天津方面有多少理由来为这项收费进行搪塞,这一收费与国家政策改革方向相逆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它也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征收公民财产权的立法规定,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漠视和侵犯。
    从情理上来说,国家这次关于车辆收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针对业已名目繁多且结构复杂的各类收费进行整顿和清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和简单化。因此,包括养路费等费用都被压缩到燃油税当中来统一收取。而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对车主收取这些所谓通行费或城市道路费,其实还是沿用老思维,舍不得这一块利益的丢失。
    从法律上来说,以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等方式,来向各位车主收取钱财,这实际上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按照我国《宪法》、《物权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征收,应当通过制订法律的方式来确认。但问题是,尽管这种所谓“通行费”荒谬无疑,却仍然能在当地“畅通无阻”,个中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利用了手中的强制权,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途径来强制收取;二是对这种明显不合情理和法律的规费,被征费对象尚难以依法进行对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普遍征费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征费对象告状无门。
    我觉得,社会需要分两步走,以阻止“通行费”的通行。第一步,通过当地人大代表出面,以批评、质询等方式,向政府提出法定的质疑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这类政策。第二步,要修改行政诉讼制度,使这种涉及公民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够成为被诉的对象。在修改之前,有关部门可以对该法的限制诉讼条款作“限制性解释”,使普遍征费这种既有抽象性又能直接影响公民财产权利的具体性行政行为,戴上“可诉”的标记。如果法院能够判决“通行费”败诉,我想,至少会增加某些机关随意收费的成本,从而变得收敛起来。这或多或少也能保护一些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中央改革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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