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低价售房不合情不合理
    2008-12-18    秋风    来源:新京报

  恒大和万科两家房地产商在南京低价卖房,被该市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涉嫌价格欺诈”,并给予处罚。房管局负责人解释说,查处不是处罚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而是避免烂尾房出现。(12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样的行政决定站不住脚。
  房地产行业属于竞争性产业,定价属于企业经营自由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预期、对消费者接受能力的预期等主观因素,制定价格。这样的价格,消费者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只要法律平等地对待房地产商和消费者,任何一个成交价都是“合理的”价格。
  事实上,所谓“合理”,只能由交易双方来判断。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是“低于成本价”,这没有经济学依据。所谓“成本”本身就是主观概念,由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决定。不同企业,即便以同样的价格购进同样的原材料,其财务成本可能相同,但经营意义上的成本在企业家决策过程中却可能完全不同,因而,不同企业家可以制定出相差很大的价格。
  市场竞争也正是因此形成、展开的。价格、成本都是由市场竞争过程决定的。如果成本是客观的、价格可以由外人比如政府部门轻松确定,那就不需要竞争,也不需要市场。市场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展现人的多样性,不同的企业家从事同样的事情,有的人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有的人却没这个能力。竞争的真实含义就是,定价正确的企业家获得消费者的钞票,反之则无人光顾。如果政府部门强行取消企业的定价权,那也就取消了竞争、取消了市场。南京市有关部门是否准备取消房地产的市场竞争?
  从政治上看,这样的处理也不明智。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其实还不健全,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在其中介入甚深。首先,地方政府本来就是地产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性交易者,房价高低与地价紧密关联,高地价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土地财政收入。其次,高房价也可以膨胀房屋成交规模,从而抬高地方GDP和财政收入。因而,过去几年来的房价畸形上涨,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其中起了作用。
  这种高房价,确实促成了经济繁荣,但也造成了买房难的社会问题。同时,市场机制并不会因地方政府伸手就失灵。房价疯涨到一定程度,终究要跌下来。从今年年中开始,一些重要地方的房地产市场也确实开始了价格回调过程。
  对这种下跌,民众的情绪是分裂的:已经购买房屋的民众有所担心,尚未购买房屋的民众比较高兴。应当说,期待房价进一步下跌的舆论,似乎更强。这时,如果地方政府比较明智,就会非常审慎地处理这一问题,否则会使社会的情绪对立更加严重。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做法在网络论坛上遭到广泛批评,就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地方政府应当做什么?恐怕应当是更多地采取宏观性经济、金融政策,比如降低利率,降低税费,甚至可以调整信贷政策等,直接干预房地产价格,则超出了公权界限。这种做法或可刺激经济,却会损害社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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