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不是车主的权利问题
    2008-09-02    薛涌    来源:中国青年报

    奥运会后,是否将单双号限行的政策持久化的问题立即被提了出来。这是很可以理解的。老百姓尝到了清洁的空气、畅通的交通的甜头后,自然希望继续享受这些利益。但是,有人出来反对说:单双号限行侵犯了车主的权利,甚至侵犯了物权法规定的对车的“物权”。

    实际上,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并不是车主的物权,而是公共资源的分享。单双号限行,并不是没收车主的车,而是限制车主使用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公共设施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当这种资源非常丰富时,公众可以不对这种资源的使用进行规约。但是,当这种资源变得稀缺时,就另当别论了。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在讲述私有产权对经济进步的贡献时曾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土地如同空气和水一样丰富,你随便享用,无所谓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但是,等人口增长、土地资源稀缺时,产权就必须界定清楚。公共资源也是如此。北京的公路已经被堵得寸步难行,空气污染比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危险指标高三倍,“清风朗月不用一钱买”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公路、空气显然已经成为稀缺资源。单双号限行,其实就是绝大多数人发现少数开车的人过分挤占了这种稀缺资源、希望建立自己对之合理利用的权利。
    另一种说法,是“法律不溯既往”。根据这一理论,车主买车时,并不知道自己只能在单双号的限制下上路,现在突然把人家的这种权利剥夺了未免太专断。这样的理论,还是建立在对公私资产混淆的基础上。车主买车时应该明白:车是自己的,路是人家的(这里的“人家”固然包括自己,但毕竟自己所占的份额很小,要听命于人)。人家今天让你用,明天不让了。这就好像你买车时假设自己可以自由购油,但一场前所未有的石油危机造成严重短缺,燃油要配给了,你开车的权利受限制了,但这并不是你的物权受到侵犯。
    在使用公共资源的问题上,“法律不溯既往”不能乱用。比如,政府今年决定要对机动车辆征收一笔特别税,你按规矩缴了;但政府一查,你的车是前年买的,据此要求你补交过去两年的税,这也许还谈得上法律是否要追溯既往的问题。怎么能说你买了车后,交通法规的修改就等于是法律追溯既往呢?更重要的是,在西方普通法传统中,有“时间不与国王为敌”的话,使国王有了追究既往的权力。这里的“国王”,实际指涉的就是公权。所以,即使美国这种共和体制,其法律精神也继承了这一传统。
    举个例子,美国的烟草公司,经营了上百年,一直没有任何法律告诉他们必须对吸烟者的健康负责。而且,法律上有个时间期限,即你的权利受了侵犯,两年内必须提出诉讼,否则等于自动放弃这种权利。吸烟者得了肺癌,往往是几十年吸烟的结果,提出诉讼时早过了两年时限。另外,也没有人事先告诉烟草公司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时间不与国王为敌”这一精神,在这里就是适用的。大家通过州政府这种公共权力起诉烟草公司,必追既往,结果烟草公司在25年间为此要支付2000多亿美元!要知道,这2000多亿美元,并不仅仅是烟草公司的损失。这些公司多为上市公司,持股人中有成千上万的普通百姓。他们购买这些股票时,也没有法律告诉他们烟草公司必须承担这些责任。但是,一旦判决下来,许多把退休金都压在这些公司的股票上的人,就会突然丧失了许多财产。但是,这种公权的运用,并不构成侵犯私有产权。
    中国的选举制度、法律体制都不够健全。这确实使确立单双号限行的法律程序成为一个难题。理想的方式,是让北京市民投票来决定这样的公共事务。这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至于在理论上这一政策是否侵犯了物权,则是个很清楚的事情:开车的人是少数,他们挤占了过多的公共空间,消耗了过多的清洁空气,明明是自己侵犯了大多数人的权利,怎么能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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