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不累进收费谁受益?
    2008-08-28    舒圣祥    来源:新京报

  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正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草案对关系民生的一条重要条文做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8月26日《扬子晚报》)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等。这种收费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实现了“用的越多,价格越高”,从而真正有利于促进人们节约资源。应该说,水电累进收费制度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因为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一种越用越少的特殊商品,滥用者理当为之付出更高的成本。特别是在努力打造“节约型社会”的当下,资源性产品的累进收费制度理当成为一种大力发展的方向。不料此时却突遭“删除”,着实有些令人费解。
  据报道,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二是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
  依笔者看,这两点理由都显得太过牵强,且不妨分别论之。
  先来看第一条。确实,累进基数的确定是一个难题,甚至可以说,完全的公平合理几乎难以实现。但是,我们并没有以此为由取消个税的超额累进制,这是因为:超额累进税制或许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而不累进的平均税制却是一种彻底的不公。
  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第二条理由,似乎是在告诉人们:取消累进收费对低收入水平家庭更为有利。实际情况其实正好相反。如果累进收费制度已经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实际只能说明累进基数设置的太低,需要及时进行调整,而不能说明累进收费制度本身是坏的。
  而且,累进收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累进基数以内的水电价格,水电需求量较少的低收入家庭实际是获益的;一旦取消累进收费制度,那么高低累进价格的平均必然要高于原初的累进基数内价格,这显然不利于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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