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老总郭远峰卷款潜逃一案最近震动了业界和社会。这样一个在2001年就与兰州证券黑市有染的人,如何在改头换面之后,继续维持并扩大非法交易,并在去年10月已被监管部门关注的情况下,能够从容卷款出逃,值得人们深思。
从各方对此案的报道来看,华夏案的焦点在于监管的失灵。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中第89条对变相期货交易做了定义,同年5月,商务部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又发布了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被列入有问题需整改的名册之内,但它却没有受到查处。今年1月,在客户向有关部门举报后,郭远峰的行动依然没有受到半点限制。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对远期现货交易的监管出现了真空。 华交所从事的远期现货交易,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现货交易不同,交易所内设有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比例,并可以杠杆交易。这些特征都显示出,它所进行的是变相的期货交易。按照上述条例的有关规定,变相期货交易归证监会管,现货交易归商务部管。但由于中远期电子交易与期货之间如何界定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这就使得有关监管方有可能相互推诿。而郭远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成功躲避监管,并在出问题后实施他的出逃计划。 监管的失灵既包括管理层,也包括银行。华交所的问题还出在缺乏资金第三方托管、保证金第三方监控上。正规的交易是投资者在代理商处开出客户保证金专用账号,保证金由银行封闭管理,这样期货公司就无法动用客户的保证金。但由于银行并无压力去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所以,期货公司也就能轻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甚至像郭远峰这样卷款潜逃。 除此之外,郭远峰的潜逃当然也与华交所的股份和要害部门全由郭远峰及其亲属把持有关,这会导致其内部治理结构失衡进而风险失控。 远期交易所的性质决定其一般会参与交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就必然在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时,损及客户利益,出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甚至卷款潜逃的事情。事实上,这种变相期货交易的模式在国内并不止华交所一家,自有商品期货以来一直在市场上存在。这也就使得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比如,2003年4月14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利用虚拟的终端结算系统进行现货仓单交易,实施集资诈骗的特大诈骗案。2005年元月,西安一家从事“现货仓单交易”的公司突然消失,将客户的投资资金全部卷走。 既然诸多案件与监管缺位密切相关,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管。因此,有必要在“条例”的修改或者未来的《期货法》中重新定义变相期货,放弃现在为了达成部门妥协而制定的模棱两可的定义。鉴于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买空卖空,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所有的交易必须最终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仓操作。交易一方确实无法最终履约的,也必须按照正常贸易的违约处理。同时,银行只负责对账而不负责资金托管的状况也必须改变,从法律上责成银行建立第三方监控系统。总之,远期现货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地带,必须有政府进行强力监管,才能尽可能不出问题。 当然,严厉的监管也不意味着要扼杀远期现货市场的活力。客观地说,一直背负“变相期货”恶名的远期现货市场,因其在不少专业性市场领域弥补了更公开、透明的商品期货市场的空缺,自有其生存、成长的空间。由于远期现货市场一般是由民营资本控制的,这其实也关系到一个如何对待民营资本的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采用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借鉴。与过去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不同,前者更多存在的是抽象的原则,而不是具体的规定,这既给了监管者更高的自由度,也令规则的执行变得更加主观,只要监管层认定被监管者的行为伤害了市场和公众的信心,被监管者就可能遇到麻烦;同时,它又给远期现货市场的金融创新带来很大的自由空间。因为,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要杜绝监管漏洞,必定要制定很多规则,而且规则越具体细致越好,从而束缚民营资本的手脚,不能使其有效地发挥创新能力。这同样不利于期货业的发展。 作为一个监管依赖型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的理念决定期货市场的禀赋。华夏案的暴露,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去建立一个怎样的期货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