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开发商”的气话不必再说
    2008-06-25    冯海宁    来源:新京报

    在某投资理财报告会上,时评人时寒冰演讲称,“中国房价高得离谱”,“中国政府应当取缔开发商”,“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据《长江商报》报道)。

    笔者在时寒冰先生的博客发现,建议“取缔开发商”的言论早在去年3月份就抛出过。而在更早时候,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曹建海就抛出过类似的观点。
    “中国房价高得离谱”与“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这两个问题都老掉牙了,笔者本文想重点谈谈“取缔开发商”这个老话题,同时也想就几个最简单、最直接的问题与时寒冰先生商榷。
    一问,如何取缔开发商以及由谁来取消开发商?有一点是肯定的,开发商这个群体不是行政指令形成的,而是市场自然发育的。那么要问的问题是,由市场来取消呢还是由行政命令来取消呢?在积极推进市场化的今天,这个问题显然很荒唐。
    实际上,“开发商”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准确的应分为“地产商”和“房产商”。众所周知,在现行体制下,垄断着土地供应的政府实际上是最大的“地产商”,如何轻易就能取消“地产商”呢?即使说“房产商”可以取消,请告诉公众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
    二问,谁来取代开发商的职能?的确,规划、设计、资金等房地产开发必需的东西,开发商一个都不具备,是一个整合性的群体,但这个整合工作总要有人来执行。如果说,按照时寒冰的提议,让建筑企业直接参与房产开发,那么建筑企业不就是开发商吗?可以说,目前全国的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有房地产开发业务,楼市不是依然很暴利很混乱吗?或者说,取缔开发商后,由国家统一出图纸,找工程队盖房,分配住房,意味着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是一种历史倒退。
    三问,取消开发商后谁来收拾眼下的烂摊子?取消开发商之后,正在施工的项目怎么办?银行贷出去的款怎么办?围绕开发商的各种合约怎么办……难道这些问题都要统统的扔给政府来解决吗?
    不可否认,开发商的确留给公众的印象非常差,但问题是,批评、处罚开发商有现实意义,而取消开发商又有多少现实操作性呢?况且,公众已经为培养楼市付出了不少代价,难道还要为取消现在的开发商后出现新的房地产开发群体交培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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