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退房时间需要法律跟进
    2008-06-24    作者:孙瑞灼    来源:证券时报

  针对北京市消协呼吁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近日作出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此前媒体关于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点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
  就宾馆12小时结帐问题,一方坚称是霸王条款,一方力辩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北京市消协与旅游饭店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已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掐架”之势。笔者认为,双方“掐架”的根源在于,目前法律对宾馆酒店行业的结账时间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宾馆酒店行业钻法律的空子,以国际惯例为由,侵害消费者权益。面对这种情况,法律决不能袖手旁观。终结酒店业霸王条款还需法律跟进!
  其实,这两个行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分歧由来已久。在今年3月15日举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主题论坛会上,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就宾馆中午12时之前结账的行规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质疑。张明说,宾馆在12点之前退房的行规应进行改进,实行24小时点对点服务,当天什么时候进,应该在第二天什么时候退房。而宾馆行业有关人士解释说,中午12时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对此,我不禁想问:到底是酒店业的行规大还是法律大?
  虽然法律对宾馆酒店行业的结账时间未做明确规定,但就法理而言,旅客入住宾馆与酒店间形成的是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这种合同关系,旅客为此支付了一天也就是24小时的费用,自然也就享有24小时住宿的权利,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最浅显的道理,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可酒店倒好,出于自己管理的便利,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旅客尽早离店自然能增加客房的入住和使用率),还没等旅客住满24小时,便将旅客强行赶走,否则便要加收额外的房费,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旅客的权利。显然,这种规定属于只顾酒店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这种行规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属于违法的。虽然中午12时结账在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业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这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使中午12时结账确是国际上的惯例,但正如消协方面所说,“很多宾馆和行业协会拿所谓国际惯例做挡箭牌,但即使是国际惯例也不能违反中国法律,在与中国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就应执行中国法律,况且国际惯例不一定全是合理的,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惯例就应摒弃。”
  我们期待立法部门回应社会的关注,让法律对这一问题尽早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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