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008-05-16    安徽 王旭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这是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在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际,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中提出的一个问题。结果显示,“官员财产情况”——高达77.5%的受调查者选择这一选项,其次才是“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71.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事项”(60.3%)等政府信息。(《中国青年报》5月12日)

  能否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东风,推开我国“官员财产公开”这扇门?从高达77.5%的受调查者选择“官员财产情况”来看,民众的呼声之强烈、期待之良久可见一斑。早已有人呼吁,公开官员财产,天塌不下来;又有人提出,公开官员财产,立法先行。关于“官员财产公开”的言论最具代表性的当算巩献田提出的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
  “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十大法学教授”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多次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他认为,官员财产公开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的反腐败机制,也是符合中央精神的。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种预防和惩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锐利武器。
  官员财产公开,不可避免要涉及官员的隐私问题。对此,巩献田认为,官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众所周知,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被全世界公认为“阳光制度”、“阳光法案”。一直以来,我们常挂在嘴边说的“国际惯例”,怎么就难以在我国施行?
  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督链条,其法律制度健全是主要原因。早在1965年美国就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做出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律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除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也有财产申报的制度规定。1995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实施至今,很多弊端暴露出来。“收入”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工资条”,或流于形式,其中重要的原因便是申报而不对社会公开,群众不知情,更无从监督。惟有公开,方能让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监督。民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众对官员财产的关注,就是对官员财产不公开,抹杀其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抗争。呼吁官员财产公开,一方面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更是对制度性反腐败的期待。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这一公认的“阳光法案”,理应发挥出“阳光”驱散腐败阴霾之功效。无论是从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角度,还是从完善、健全反腐败机制的角度来看,抑或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官员财产信息越透明,越易于监督,越易于防“腐”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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