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ATM机里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而且操作界面显示余额还有1万元,25岁的周亮(化名)没能抵挡住诱惑。但取走6300元后,良知战胜了贪婪。等待失主未果后,他当晚即通过银行服务热线咨询还款方法,并于次日上午赶到银行,将取走的钱款悉数存回失主账户。日前,上海静安区检察院认定周的行为“不是犯罪”,对他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4月8日《东方早报》)
检方认定,周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事实上,除必要的社会危害性外,只有触犯《刑法》,且必须有应以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算是犯罪,而周的做法最多只是违法。他拿的钱不属于自己,不论多少,不论态度好坏,都可称为不当得利,按照民商法的规定,如数退回即可。这里不存在不判几年就值得庆幸的问题,也不存在应予宽大处理的必要。
报道中强调,周亮在返还失主欠款的过程中做了很多的努力,比如打银行热线、找银行保安解释、努力联络失主等,似乎要以此说明周确实无罪。笔者认为,撇开他一时冲动的刷卡之举而外,他后来做的事情同拾金不昧者毫无二致,但这也不是可对他免予刑事起诉的要件。相反,银行也好,失主也好,应该做的是向他表示感谢。
但这不是说,今后我们只要看到机器出现故障,或者看到别人的卡遗忘其中,就可以大肆刷钱。应明确,银行有维护自身设备安全的责任;储户也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的必要,即使遗失也可以尽快挂失,以确保自身损失最小化。如果这两方都将风险与责任推到刷卡者那里,并只给刷卡者摆出不是圣人就是罪人这两条道路,那么ATM机怎么不能成为诸多争议的根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