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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薛亚波(北京 职员) 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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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送审稿)》日前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民意。与1996年出台的禁烟规定相比,《规定》扩大了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拟在办公场所、餐厅等公共场所实施禁烟。借此机会笔者想提三点建议。 一是监督检查还应进一步细化。本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了所在单位的责任,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比如,检查员的设置,对车站、医院等大众性公共场所来讲,多是检查外人,执行效果相对会好些。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要检查熟人的公共场合,以及饭店、宾馆等以顾客为中心的盈利性服务业单位,能否增加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处罚权的行使。该规章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虽然有助于防止执法权的滥用,但也进一步削弱了执行力度。建议经主管部门授权,在特定场合可以允许所在单位行使处罚权。 三是在禁烟范围的划定上,能否再加以斟酌。比如医疗卫生机构只禁止在室内吸烟是否妥当?其实,医院人群比其他公共场所的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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