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越来越霸道
    2008-01-14    作者:付洁    来源:中国青年报

  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宣布,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合作协议》,养路费征稽信息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实现了数据共享,北京市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如果欠缴养路费,将直接影响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和融资服务。 (《新京报》1月9日)

  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但其征集的信息却不仅限于金融系统内部。去年年初,银行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手机欠费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曾引起强烈反应。如今又将机动车主欠缴养路费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库,这不仅能让人想起有“大嘴”之称的著名房地产商人任志强在批评“第二套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这一规定时,同时称“央行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是个流氓行为”。(《南都周刊》2007年10月26日)
  其实,也怪不得任志强说话不顺耳。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分散,主要分布于金融、税务、法院、公安以及劳动保障等公共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如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创新”的形式扩大征集范围,将质检、社保、电信等信息纳入系统,难免不受到非议。
  征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据悉,有关部门曾起草《征信管理条例》,但这一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造成银行征信工作的尴尬局面。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征信相关法规,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国际上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有两种:公共个人征信和私营个人征信。公共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美国、英国等则建立了私营个人征信体系。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全国征信系统和有些城市组建的商业化作用的信用系统,其如何发展应尽早明确。
  二是明确征信体系征集信息的范围。银行将电信欠费信息、欠缴养路费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据何在?有关法规对可征信的信用信息和不可征集的信息应予以严格区分。以个人信用信息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收集个人信用信息难免会触及到个人隐私。
  三是明确信用状况评估和发布方式。我国尚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及评分模式,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工作的公平化、公开化及标准化。以银行征集的手机欠费信息为例,如何确定欠费人员的信用状况,银行虽表示不会“一票否决”,但其中评估是否科学,人们心中没底。同时,相关法律必需明确信用信息的发布方式和失误的补救措施等。
  信用建设很重要,但没有“谱”约束的征信体系建设,也难以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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