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公地悲剧”与公共产权明晰
    2008-01-11    刘炳福    来源:经济参考报
  美国环保主义者加勒特.哈丁曾以寓言的形式讲述了一个“公地悲剧”的故事。在“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努力工作,增加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每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们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他们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牧人们不懈努力,继续繁殖各自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了。”
  有人认为,在“公地悲剧”中每一个人无限制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导致草原的毁灭,出现了既损害自己的利益,也损害公共利益的恶果,然而这是由公共产权造成的。我不能完全同意上述的观点,公共产权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地悲剧”。应具体分析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损人损己的恶果?又在什么条件下出现利他利己的好结果?
  公共产权是指人的共同体对财产或对稀缺资源享有公共所有权、公共使用权、公共收益权等。所有权决定使用权、收益权,而使用权、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只享有公共所有权,不享有公共使用权、或者公共收益权,是名义上的公共产权,是残缺的公共产权。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对该草原享有公共所有权,排除了其他牧人对该草原享有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如果该草原上的牧人将其草原所有权分割到每一个牧人手中,该草原不是公共所有权,而是私人所有权。每一个牧人凭借对该草原享有公共所有权,都可以通过不断增加自己的牛羊,获得更多的草原使用权,进而达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但是,每个牧人都深知,这样无限制地增加牛羊数量,最终出现草原毁灭的损人损己的恶果。如果不这样做,就意味着自己吃了大亏。这种损人损己的恶果是在公共所有权明晰条件下,公共使用权不明晰所导致的。
  消除“公地悲剧”的损人损己的恶果,必须在公共所有权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公共使用权。我们可以采取三种基本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测定该草原的载畜量后,规定每一个牧人养牛羊的数量。其好处是能维持人与草原的和谐,使牧人获得长期的稳定收入。其不足是牧人的长期增收能力较差。其原因在于牧人随便在草原上放牧,谁也不愿意投资,改造土壤,提高牧草产量,进而牛羊的数量不能增加。第二种方法是把草原的使用权均等地分配到每一个牧人手中并规定合理使用草原的期限。牧人首要考虑到自己养的牛羊数量与所分的草原载畜量相适应的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牧人清楚地认识到,牛羊数量超过草原载畜量导致所分的草原毁坏后,又不能到别的牧人所分的草原上放牧,从此就没有了收入。同时,牧人会在所分的草原合理期使用限内,保持长期稳定地增收,就必须通过投资,采用先进技术,扩大基础设施,改良土壤,提高牧草产量,增加牛羊的数量,实现人与草原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第三种方法是牧人将草原的使用权转让获得租金。牧人在草原上养牛羊的收入不如出租草原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可以将草原出租给会管理、懂技术的专业牧人。但要同承租的专业牧人签订契约,保证草原不遭毁坏,或者明确草原遭到毁坏的补偿措施。如果不签订这样的契约,承租的专业牧人就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会导致草原毁坏的结果。
  我们分析了导致“公地悲剧”的损人损己恶果的关键在于公共使用权不明晰,但不能说,所有的公共产权都是这样的。如在有的公共产权中公共所有权和公共使用权都是明晰的,而出现损人损己恶果的关键在于判断收益权的标准不明晰,干与不干或干少与干多,收入都一样。
  这一寓言启示我们,在公共产权明晰基础上,才能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只有在公共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明晰前提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着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能实现利己和利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最大化,又能为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留下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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