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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刘炳福 张若钦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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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粥现象”是大家熟知的一个经济学典故,说的是有七个人在一起工作,他们每天的共同劳动成果是一桶粥。怎么分配这一桶粥呢?起初,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负责分粥。开始这位信得过的人还能做到公平,大家还比较满意。但不久之后,他便给自己多分了。于是大家决定换一个人,但最终结果还是一样,负责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总是最多;后来,大家干脆轮流坐庄,每人一天主持分粥。结果是在一周的时间内,每个人都有一天可以喝饱而且有余,另外六天只好饿肚子。大家对这种状况也不满意,只好请教经济学家,经济学家对分粥的建议是:任意指定一个人分粥,但分粥者最后喝粥,等所有人把粥挑完了,“分粥者”只能取剩下的那份粥。因为让分粥者最后领粥,就给分粥者提出了一个最起码的要求:每碗粥都要分得很均等,即分配结果均等。 这种分粥方法赢得了喝彩,许多人认为这种方法破解了分配中的难题,真正实现了公平分配。真的是这样吗?我们以为,还需要针对分配结果均等进行具体分析,公平分配的问题恐怕还不能简化为分配结果均等。 如果考虑劳动效率的因素,分配结果均等是否公平就难以定性了。如果七个人的劳动效率是相同的,七个人得到的劳动报酬也应当相同。这种分配方法坚持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能够调动七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劳动效率相同基础上实施分配结果均等是公平分配。如果七个人的劳动效率是不同的,有的人劳动效率高,有的人劳动效率低。这时,不管劳动效率的高低,七个人分得等额的粥,这显然践踏和否定了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公平原则,会挫伤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劳动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技术的进步,也难以认定分配结果均等是公平分配。 如果结合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贡献大小来考察,分配结果均等的公平性就更值得推敲。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如果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报酬,就不能从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获得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资料所有者如果雇佣劳动者而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就不能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这就要求劳动力所有者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在生产中贡献大小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在生产中贡献大小,来确定各自参加劳动者创造新价值的分配比例。 在考虑生产要素贡献大小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分配结果均等是否是公平分配呢?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生产要素贡献大小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报酬不同。这种分配方法能够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该种分配是公平分配,而分配结果均等是非公平分配。二是生产要素贡献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报酬是相同。这种分配方法导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不合作,进而妨碍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该种分配是非公平分配,而分配结果均等是非公平分配。三是生产要素贡献相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报酬是相同。这种分配方法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该种分配是公平分配,而分配结果均等是公平分配。 总之,公平分配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存在一种一劳永逸的分配模式,并且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我们需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时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正确处理劳动者之间、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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