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档案能够被“创造性增减”吗?
    2007-10-19    作者:舒圣祥    来源:燕赵都市报

  一次交通违法,将使车主在下一年度交纳高额的保费;一次银行卡拖欠还账,将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甚至晋升……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悉,这是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的方案。(10月18日《潇湘晨报》)

  毋庸置疑,依法惩戒失信行为是征信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因为只有失信者受到应有惩罚,守信者获得应有褒奖,公民的信用意识才能真正建立。相对于当前信用市场上普遍表现出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湖南这份惩戒失信行为方案的出台,其积极价值不容置疑。
  一旦惩戒制度正式建立,意味着信用体系的实际效用即将得以发挥,很多人的就业、晋升、贷款等个人生活的各方面将会受到影响。那么,在这个时候,回过头来检视该信用体系的公正性,追问该信用体系的完善性,应该是必要的程序。如果信用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而仍然依此实施惩戒,结果就很可能是对“格雷欣法则”的变相实践。
  与美国等征信体系发达国家以市场为主导、完全靠市场机制运作的模式不同,我们采取的显然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即所谓“三库”:人民银行系统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民信息管理部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这种模式的好处是适合市场经济不发达、经济主体信用意识缺乏、信用法规不健全的国情,坏处是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更有可能像所有公共资源垄断部门一样滋生寻租行为。这是我们必须警惕的。
  在回答记者“如何维护个人信用档案”的提问时,有关负责人给出的建议首先一条就是“创造性地增加良好信用记录”———例如,可以有意识地与银行打交道,认真履约,适当向金融机构借款,按时或提前还款,良好的信用将在个人信用记录中予以体现。一个人的良好信用记录竟然可以被“创造性地增加”,这不能不说是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漏洞。如此一来,信用记录反映的很可能就不是真实的信用情况,而是被“人为操作”后的虚伪假象,那么信用记录除了反映一个人的“操作能力”之外,还能有什么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良好信用记录既然可以通过“有意识地与银行多打交道”的方式“创造性增加”,那么,未必就不能通过“有意识地与权力多打交道”的方式“创造性增加”。要知道,个人信用档案是被垄断掌握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手里,只要开了“创造性增加”的口子,通过权利寻租“创造性增加”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不过就是敲几下键盘的事。同理,“创造性减少”不良信用记录也是易如反掌。
  在我看来,信用档案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杜绝“创造性增减”的可能。比如,信用档案只记录减项,不记录增项,至少是增项不能抵消减项;而关于信用减项,应该设置锁定程序,不容许任何人随便删减记录。总而言之,信用档案应该杜绝被人为操作的可能,禁止被“创造性增减”。这样的信用记录才是可信的,才会真正具有威慑力;依据这样的信用记录惩戒失信行为才是公正的,才会产生良币驱逐劣币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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