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农民工日”不如平等赋权
    2007-10-08    魏文彪    来源:检察日报

    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重庆农民工日”的议案。今后,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便是重庆市400多万农民工的节日(相关报道见今日七版)。

    重庆设立“农民工日”无疑是出于良好初衷,正如重庆市副市长童小平所说的,旨在营造尊重、关爱、帮助农民工的浓厚氛围。但是,也应看到的是,将农民工确立为“某某日”的主体的时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农民工的身份色彩,说不定会给农民工融入城市带来些许负面效应。
    其实,农民工就是工人。其前面加缀着“农民”,无非是表明他们的户籍尚在农村而已,但这并不能消弭其“工人”的身份本质,因为他们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与城市籍的工人没有实质性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农民工从工人群体中区别开来并设立“农民工日”,哪怕是出于给予他们更多关爱的善意初衷,也难免在客观上会削弱人们对其“工人”身份的认同。
    关于农民工的身份与地位,官方早有明确说法。2003年9月,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城务工人员第一次被明确定位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尽量组织外来务工者加入工会。所以,当前亟待解决的应是模糊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身份差别,真正将农民工当做产业工人来对待。
    应当看到的是,设立“农民工日”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社会尊重农民工的意识,但是由于资本的逐利本能,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时加班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依然可能继续存在;在追求经济指标增长动机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与执法部门,依然可能片面维护企业与用人单位利益,漠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出于用工自利等原因,部分城市户籍的人,依然可能对农民工抱有歧视心理。
    就政府而言,如果一方面通过设立“农民工日”等形式呼吁社会尊重农民工权益,但是自身在户籍、社会保障与用工政策上依然奉行城市本位、户籍本位主义,阻碍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状况获得质的突破,则农民工的境遇依然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所以,政府不能仅仅停留在“呼吁”上,而应从政策制定等层面上作出实质性的努力。
    农民工同样是国家公民,因而依法享有包括平等权、劳动权在内的宪法性权利,而农民工工作与生活状况方面存在的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实质在于他们应有的权利没有真正得到尊重。
    显然,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命运,重要的不是设立“农民工日”这样更多具有形式意义的东西,而是从法律的执行与宏观决策等制度层面上,真正实现农民工法定权利的回归。对农民工来说,平等赋权远比设立“农民工日”更重要、更根本,也更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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