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应向个人报告
    2007-09-13    作者:高君波    来源:东方早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11日称,居民可持身份证到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9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居民可持身份证到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相对于以前居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两眼一抹黑”而言,显然是种进步。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既然是个人信用报告,为何事先不向个人报告呢?
  事实上,对于个人信用报告,很多人根本谈不上了解多深,例如,什么情况属于信用不良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惩罚等。而个人信用报告是由有关部门建立,其信息来源是否准确,信用不良行为的界定是否公正,公民个人也无从得知。况且,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信用异议的申诉、复议缺乏应有的渠道,很容易让诚信者蒙受不白之冤。
  应该说,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最终涉及个人的权益,有关部门在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时,就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让客户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个人的利益和信用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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