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先行赔偿"有违公平正义
    2007-09-03    梅广    来源:燕赵都市报

    记者日前从贵州某市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该市目前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针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局将先行赔偿。(9月2日中国网)

    公安机关对未在规定时间破案的盗、抢案件被害人予以“先行赔偿”,既彰显了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也对其自身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此举无疑值得赞赏。然而,市公安局将赔偿对象设定为“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又令人不无遗憾。
    不难理解,这里所说的“部分外来投资者”及“本市部分企业”,实际上就是指那些能够对当地GDP产生直接影响的所谓利税大户。当然,任何企业或个人的财物都应该得到安全保障,这一点无可争议,但问题是,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器,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治安力量,其职责应该是、也必须是对全体人民负责。既然提出了“先行赔偿”,那么,无论是谁遭遇盗、抢,公安机关都要一视同仁,只能根据案件本身的内在因素来决定案情的轻重缓急,而不能视当事人的财富、社会地位将案件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
    为“先行赔偿”设置了身份门槛,也就可想而知,在同类型的案件中,由于有了“赔偿”压力,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必然会有所偏移,在行政、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少部分受到“超国民待遇”的企业、个人在得到了特殊关照后,也就意味着更多一般企业及普通民众的权益保障可能要受到冷落,甚至被完全忽视。由此可见,这个“先行赔偿”规定不仅仅只是显得偏激和荒唐,严格地讲,还涉嫌部门违法———它只会使权利和财富的拥有者占用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从而进一步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制造出更多的社会不公。
    况且,这笔专项基金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而是政府财政划拨,最终也要由全体纳税人来买单。按照通常的理解,这项基金理应用来济困救贫,让社会公众受益,然恰恰相反,赔偿基金被完全用于了“锦上添花”,成为特殊阶层独享的利益蛋糕,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普通民众则与它彻底无缘。如此“杀贫济富”,既是对公共财政的滥用,也将政府部门“媚商”、“媚富”的心态暴露无余。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出台一些优惠政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服务上,而不是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为服务对象提供特殊待遇;也只有一个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法律法规健全的投资环境,才能对正当、守法的投资人具有吸引力。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这个“先行赔偿”规定,不仅会加重外来投资者对当地治安形势的忧虑,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同时,也令本地企业、本地群众备感寒心,渐次失去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其结果必将是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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