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高速路“收费还贷”变为永久收费
    2007-08-20    陈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届满,是否应终止收费?赵先生日前向法院递交诉状,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五元。
  赵先生之所以状告京石高速公路,是因为该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京石高速北京段应停止收费。据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五元钱的诉讼,虽是赵先生的个体诉讼形式,但其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价值取向是公众利益的回归,与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笔者为这场五元钱的公益诉讼叫好。
  道路交通是现代社会人们交往实现的基本保障之一,应该是最大限度为出行者提供免费的公路产品,也是现代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正因如此,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把道路作为一种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道路建设和养护普遍由政府的财政或政府的基金支持,高速公路大多不收费。
  当然,我国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以“贷款建路、收费还贷”的模式,加速公共产品建设,也是符合国情的一个选择,民众也能接受。但是,高速公路没有理由永远收费。当高速公路通过收费,还清了建设时的银行贷款,就不能无休止地、没完没了地继续收费。一言以蔽之,公路是基础设施,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不应收百姓的钱;政府没钱,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可以,但还贷期满,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还路于民。
  五元诉讼还让人联想:我国这些收费公路中,有多少早就还清了贷款,应该停止收费了?高速公路在我国已经兴建了几十年,还贷期满的公路,肯定不止是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那么,这些公路为什么还在收费?为什么还在不断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随着公民锲而不舍地刨根问底,相信有关方面会介入,给公众一个明白,告诉人们收费公路真正还原为公共物品的时间表,还出行者以免费行路的权利。
  五元虽少,但“价值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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