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事件中不存在腐败问题?
    2007-07-23    作者:高初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中共山西省纪委、省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黑砖窑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发现在黑砖窑事件中存在腐败问题,发现的主要是失职、渎职问题。
  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在国内国际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称这一事件“非常震惊、令人发指”,老百姓群声沸沸,议论不止。然而,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之后,发现的是“没有腐败”问题,处理的只是几十个失职渎职的县、乡级干部。这一结果,似乎不能让人满意。
  当然,笔者并不会因为曾有几个纪检干部在调查期间上班打扑克就怀疑这次调查不够认真,也并不希望非要抓出几个腐败分子此事才算有所交待。不过,笔者以为,在对黑砖窑事件的调查处理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其一,什么是腐败?腐败一词在《汉书·食货志上》就已出现:“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指(谷物)发霉、腐烂。这是腐败概念的生物学释义。后来,它被引申到政治领域,成为一个政治术语。与贪污、受贿等具体的犯罪行为不同,腐败的概念更宽泛。专家学者对腐败的界定包括公共权力的滥用、为牟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等等。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第二,腐败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我们知道,在黑砖窑事件中,那些悲惨的打工者们的利益已经被严重侵犯,现存的社会关系被严重腐蚀和破坏,这些该不该称之为腐败呢?
  其二,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发现在黑砖窑事件中有人以权谋私,无法将某些官员的行为定义为标准意义的腐败,那我们也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去审视———从倡廉的角度考察当地干部。反腐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各级干部来说,不腐败是最基本的要求,廉洁奉公、廉明奉公是进一步的要求。如果有关干部对发生在身边的群众的疾苦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本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却半心半意,甚至毫无心思为群众办事,这能称之为“廉”吗?如其不廉,虽不腐败也不过五十步笑百步。
  其三,关于失职渎职的罪过,听起来似乎不像腐败那样令人痛恨,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失职渎职的情况有多种,造成的后果大不相同。因为签错了合同损失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一种后果,草菅人命又是一种后果,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带来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也是一种后果,这是无法相比的。更为关键的是,干部在其位要谋其政,要忠于职守,要恪尽职责,如若做不到这些,算什么干部?
  其实,腐败或者失职渎职的外在表现虽有区别,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缺少执政为民的理念,都是没有公仆意识,都是把个人的私利放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那些摆不正公与私的关系,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自何处又该用于何处的官员,当然失去了老百姓的信赖,没有任何威信。至于这些官员们该怎么办?当年一位七品芝麻官说过:“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此语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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