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付费”不如“污染者负担”
    2007-04-04    吕青    来源:上海证券报
    据报道,中国即将步入“污染者付费”时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陈德铭在4月2日开幕的“二00七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年底前中国所有城市均将收缴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设市城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收缴垃圾处理费。
    目前,中国污水处理费严重偏低,36个大中城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只有0.67元人民币,不足处理成本的七成。同样,征收垃圾处理费在一些城市还属空白。中国偏低的资源环境价格既未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亦未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为逐步改变这一状况,有关部门引入了“污染者付费”的概念并予以强调。据透露,除了将收缴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外,中国还将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提高至弥补治理污染成本的水平。
    引入“污染者付费”原则,意在使污染者通过付费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这一原则本身的缺陷可能影响有关部门的期许。
    “污染者付费”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付费即可污染的错觉,它给人的直观感觉是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是经济性补偿即“付费”。实际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对污染环境所作出的经济补偿,污染环境者还将承担诸如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安装污染处理设施、恢复原状甚至为建房受损者作出赔偿等环境责任。片面地强调“污染者付费”容易掩盖除经济补偿以外的更重要的其他责任。
    因此,“污染者付费”来源于欧洲,但是欧洲现在已经用“污染者负担”原则替代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不仅涵盖了承担对污染作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等等在内的一系列责任。
    是什么让欧洲人作出了这种改变呢?原来,欧洲人认识到,“污染者付费”原则无法阻止那些唯利是图者对环境的破坏。一方面,他们可以将一部分经济责任通过纳入到产品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他们也常常通过肆无忌惮地污染环境换取更大的收益。而且,一些污染事件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的伤害常常是看不见的,无法准确“计费”,容易让污染者逃避责任。由是,欧洲人逐渐认识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局限性,而代之以“污染者负担”原则,让污染者付出更大的远超过其收益的代价。
    在我国,甚至目前连“污染者付费”阶段都没有真正达到。许多污染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照”下,大肆污染环境而不必“付费”。另一种情况是,污染企业通过“付费”换取一些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对其污染行为的放纵。甚至,有的地方只收费而不治理,把收费当成了终极目的,这种做法更是对环境保护没有任何益处。
    比如,2006年3月9日,建设部水务处处长曹燕进透露,截至2006年已有475个污水处理厂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但是仍然有150多个城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她说目前中国有一半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建或者在建,管网配套工作没有跟上。已经建好的利用率不高。2004年底全国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只有65%,部分污水厂建好后就未投入运行。
    这就是说,许多城市依然在为收费而收费,没有把收费真正用于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像这种收费又有什么意义呢?
    鉴于我国环境恶化的严峻局面,我国应明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慎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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