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也该作出调整了
    2007-03-12    海瑶    来源:现代快报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日前表示,一些商品的三包条款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3月11日《重庆时报》)

  国家三包规定是21年前制订出台的。期间,许多新产品已经出现,但三包规定却依然沿用着作为强势方的厂家制定出一些规定条款,而消费者还必须执行。以手机三包中的退货规定为例,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手机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也就是说,一部3000元的手机,一年内因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按照手机“三包”中自购买之日起,每天0.5%的折旧率来计算,他要倒给经销商1500块钱。道理何在?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其实,生活中,类似手机这样的三包规定还有许多,它们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
  董京生表示,1994年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更换或者是退货。此外,《国家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详细作了规定,“三包”规定不能大于法律。它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做适时地完善,惟其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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