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村代课教师一个“好出路”
    2007-03-12    朱永新(全国政协常委)     来源:新京报

    2006年,代课教师是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
    处理代课教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代课教师数量大,非一日之功即可解决;清退代课教师,地方财政压力大,艰苦的山区将面临缺乏教师的境况;教学水平受当地认可的代课教师,往往因一张考卷而被清退。2006年11月,甘肃省宁县良平乡惠家小学代课教师惠志敏代课21年却被辞退,不得不进城搬石头,此事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惠志敏感慨说:“我很爱教育,但是教育却不爱我。”鉴于此,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清退。
    清退代课教师要严格遵循《教师法》和《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代课10年以上的,如果本人愿意,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其退休为止。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有的10年以上代课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其责任不在代课教师而在教育部门。如果说代课教师无资格从教,教育部门应该及早清退;既然长期让其站讲台,就应该给其核发资格证书。
    要因地制宜,渐进地消亡,而不要一刀切。对那些清退代课教师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按照政策采取公平稳妥的清退措施。而对那些清退教师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受到很大影响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的西部山区,不要急于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尽管教育部有关人士说清退代课教师没有时间表,但各地普遍的做法几乎都是一考了之,清退了之。代课教师是“过渡性”的概念,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但是,武断地下令其消亡,也不符合国情。渐进的“消亡”比起一刀切的“猝死”,更符合实际、更为有效。
    要有公正的遴选与补偿。
    对一位教师来说,客观的考核其优劣是很难的。惠志敏在招考考试中,分数距录取分数线只差四分。所以,必要情况下,对教育教学能力较强,工龄较长的代课教师,在考核录用时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成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采取多种办法全面考核录用代课教师就显得尤为重要。遗憾的是,现在很多地方的清退标准只有一个:通过考试录用。对那些已到退休年龄或工龄较长但不适于继续担任教师的代课教师,理当给予更加妥当而公平的经济补偿,由国家财政一次性拨付给他们足额的养老金,或者给予退休教师的待遇,以便他们能衣食无虑,安享晚年。否则,不足以彰显社会的公正和教育的公平。
    对教育人口浮动较大的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地区),鼓励实行“教师雇员制度”。其实,代课教师不仅在贫困地区有,在发达地区也有,只是没有引起注意。比如在深圳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代课教师也不少。深圳全市共有教师6万余名,其中代课教师大约8000名。但是,深圳的代课教师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清退范围,都是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优秀教师。据了解,深圳正在酝酿全面实施“教师雇员制度”,这个制度成功实施后,不在编的代课教师一旦通过招聘考试,将成为深圳市教育局正式聘用的雇员制教师,他们的待遇将远远超过“代课教师”。
    可以预期的是,教师雇员制度将是非常有创新意义的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模式,值得教育人口浮动较大的地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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