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应该实行免税
    2007-02-06    作者:林江枰    来源:上海证券报
  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沈彤撰文指出,目前对现行医疗服务征税政策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完善现有医疗服务征税制度。
  2000年医改后,我国对不同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样,导致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负方面的不平等。非营利性机构大都享有财政支持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占有比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多的资源,其实力本来就远远超过营利性医疗机构,再加上税负的不平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更重的税负,它们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无法撼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也无法推动整个医疗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
  显然,我国对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应该改革,关键问题是怎么改。沈彤在文章中,提出了从“增设医疗卫生税目”等七个方面来完善现有医疗服务征税制度。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更应该对医疗机构实行免税,以促使医疗机构的发展,加快解决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
  我国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收费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等因素,是导致卫生服务领域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国家卫生部原副部长、现任中国医师协会会长的殷大奎指出,2003年,中国医疗总费用为6600亿元,政府只负担17%,而欧共体为80%至90%,美国为45.6%(老人、穷人、残疾人全免费)。众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古巴、朝鲜、苏丹、缅甸等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
  在医疗卫生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再征税,很容易制约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事实上,在医改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就是免征营业税的,既然过去可以免税,现在在国力大大增强的情况下,更有条件实行免税政策。
  实行免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冲财政投入不足所导致的问题,为医疗机构向公益性特征的回归提供资金支持。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