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2009-12-30    作者:记者 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专家指出,统筹账户基金“部分”可转移体现出政策制定者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但尚不彻底,是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下的“权宜之计”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对此,相关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现行办法,“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基金体现出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尚不彻底,是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据了解,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块。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
  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如果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而养老保险跨省转续之所以近年来受到社会的持续关注,主要就是因为“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无法随人转移。“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并导致了每年春节期间,沿海发达地区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潮。”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专家认为,此次政策制定之所以选择“12%”这样一个折衷的比例,主要还是为了考虑到某些农民工流入地的利益。“如果将20%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转走,像广东等农民工流入大省很可能会失去继续拓展社保覆盖面的积极性。”朱俊生说。
  此外,相对于现行办法,这次的政策调整还特别注意保证《办法》在落实过程中的便利性。“比如以城镇职工跨省流动就业为例,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与现行政策相比,大大方便了参保者根据工作变动进行跨地转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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