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青质监局:乱收费贴上"科学发展"标签
“经济危机下谁在向个体户乱伸手”系列报道之一
    2009-05-18    本报记者 肖波 王文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者按:

  个体工商户是自主创业的基础,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社会服务的最主要承载者。他们个体弱小,成长艰难,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凭借自己的双手养家糊口。但,总有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不以扶持为要务,反以要挟为手段,不以社会为责任,反以一己之私为出发点,想方设法,盘剥个体工商户。其名头之堂皇,花样之委琐,恰成鲜明对比。本报记者多方搜集查证,整理成系列篇,从今日起连续刊登,算是为刻薄之人画几张素描,立此存照。

  山东省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部分商户以巨额行政处罚相要挟,强迫商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收取服务费,当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怨声一片。令人惊讶的是,这种老百姓深恶痛绝乱收费行为,竟被当地质监部门贴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标签。

  “罚款20万,交一千服务费了事”

  “质监局一年收一次钱,今年又开始了。”高青县赵店镇、青城镇等乡镇数位开小超市的商户,拿着县质监局的开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记者说。
  “去年向质监局交了1000元”、“我交了500元”,商户们争相向记者出示去年的缴费票据。这些票据都是“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执收单位为: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项目名称为:有偿服务费。
  同时,商户们都向记者提供了高青县质监局下发给商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对商户的拟罚款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不等。
  “他们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和我们‘协商’:如果不想被处于高额罚款,就签一份《服务协议》,交一部分服务费就行了。于是大家都被迫成了县质监局的收费服务对象。”
  记者了解到,这些商户被处于高额罚款的违法事实都很简单:一袋5斤装的散装红糖、5袋扒鸡、6瓶糖水蜜桔罐头等无QS标识或标识不清。

  乱收费贴上“科学发展”标签

  记者看到,这些服务协议书是统一文本,服务方(甲方)是高青县质监局,委托方(乙方)是各商户。协议以大段文字阐述订立服务协议的重要意义,强调“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指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服务内容达成一致”。“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乙方在服务期内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服务协议》书上赫然盖着高青县质监局的公章。
  收取服务费以后,高青县质监局为这些商户提供了什么服务呢?
  赵店镇宏峰副食店老板说,2008年3月,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从他家箱子底下翻出一小袋标识不全的散装红糖,随即以“无QS标实”为由开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协商”,以交一年期500元服务费了事。“他们连协议都懒得签,啥服务都没有!”老板说。
  “交500元只管一年,2009年度的服务费还得交。”宏峰副食店老板无奈地告诉记者,前几天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又上门检查,以出售的卫生巾商品条码属伪造为由,“处5000元罚款”。
  记者以宏峰副食店老板亲戚的名义,找到负责处理此事的高青县质监局干部刘玉兵,请求适当减轻处罚。刘表示,这事“可以协商解决”。
  记者在高青县调查发现,这里很多个体户都缴纳了500元至1000元的有偿服务费。一些个体户反映,质监局工作人员在向他们收取有偿服务费时曾表示,缴纳了服务费,一般不上门检查,而没缴纳服务费的个体户,将经常上门执法检查。
  有个体户称,缴纳了有偿服务费,相当于自己从执法部门那里拿到了“免死金牌”,即使偷偷卖一些劣质商品,执法人员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专家:这是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

  据反映,高青质监局以上述手段向经营户收取有偿服务费已经两三年,每年要收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费用。
  根据该县商户提供的服务费收款收据,经办人为县质监局稽查一科的李新杰。收取有偿服务费是否合法?有偿服务费究竟是什么费用?在县质监局,李新杰面对记者的提问含糊其辞,不做正面回答。
  记者要求采访县质监局相关领导,被告知“领导都不在,不能接受采访”。
  高青县质监局的上级局淄博市质监局监察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就强收服务费问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一些商户对记者说,县质监局靠执法手段开路强收服务费,是对本地法制环境的破坏,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是极其恶劣的滥用职权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执法部门向经营户强行收取“服务费”是赤裸裸的乱收费,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收保护费或者乱收费,而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滥用职权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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