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加速制定 草根金融有望阳光化
    2009-02-23    本报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央行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的这一表态被社会认为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积极信号,在今年两会前后这一条例或将出台。央行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要规范民间金融,使其尽快浮出水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专家认为,随着“放贷人条例”的加速制定,不仅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问题得到破解,而且还将盘活沉浸在民间的巨额资本,对拉动民间投资、保增长意义重大。
  配合四万亿巨额投资计划,今年1月份的信贷投放爆出天文数字。1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8141亿元。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的现象。央行统计显示,在1月份新增的1.5万亿元公司贷款中,票据融资高达6239亿元。票据融资主体仍是基本面较好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资金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专家认为,对于保增长,单纯的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都是独木难支,一方面,财政政策要努力实施扩张,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从而拉动民间投资;另一方面金融政策方面也要放开限制,积极引导沉浸在银行体系的民间资本更有效率地进入投资领域。此时推进放贷人条例,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将促进民间资本在保增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放贷人条例”出台提速,既有普遍意义,又有特殊意义。从普遍意义讲,从此次推进“放贷人条例”,表明立法者希望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从特殊意义来讲,对于缓解目前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问题会起到积极作用。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本质上都是资金措施。“放贷人条例”与其一脉相承,就是增加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四万亿投资中只有一万多亿是国家财政,其余要依靠社会资本等各类资本。“放贷人条例”为民间资本进入打开了一扇窗。
  据了解,今后,在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放贷人条例”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而且这种民间借贷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这意味着,一直处于半公开半地下的私人钱庄、民间合会等有望“阳光化”。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更有乐观的估计认为民间借贷高达三万亿元。
  俗称草根金融的民间金融在我国有很长历史。在改革开放后,销声匿迹了数十年的民间金融又从沿海地区逐渐复苏。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超过正规信贷规模,以每年19%的速度稳步增长。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更是巨大。但十几年来,民间金融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带”尴尬生存。
  此前,央行曾多次提及要推进民间信贷规范化。央行在去年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认为其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央行官员也曾多次提及,要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的程序。
  正因为如此,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这一方面有利于民间金融组织提升信誉度和规范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甄别,适当控制民间金融可能引发的金融动荡。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政府应该疏通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法律上为其正名。要从实质上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还需加紧筹划,适时推出“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体系,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同时,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其实,民间金融“阳光化”早有先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有专家表示,政策导向要把握好规范和激励的尺度,不给高利贷以可乘之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南非的实践表明,政府对民间金融的信贷行为和利率水平给出了最大的宽容空间,但如果信贷市场能够实现多元融资主体的充分竞争,高利贷就会丧失自身的生存空间,而民间融资需求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王曙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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