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靠自学在中国铝矾土行业颇有名气的“土专家”,一个拥有数千万资产并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创业者,如今却变成了一个连家都不敢回的“流浪汉”。山西省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下简称煅烧厂)原厂长卫宪法近两年来一直经受着这样的遭遇。
“红帽子企业”改制受阻,“土专家”痴心做大企业
记者赴山西平陆采访中了解到,卫宪法从1986年就开始关注当地丰富的铝矾土资源,他先后自费到河南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地拜师学艺,很快掌握了铝矾土采矿和煅烧技术。并于1997年创办了中国首家民营铝矾土综合利用科研机构——山西平陆先法高新技术研究所。随着一系列科研成果的诞生,卫宪法成为铝矾土行业名符其实的“土专家”。 煅烧厂是隶属曹川乡政府民政办的集体福利企业。1989年,卫宪法以竞标方式获得该厂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煅烧厂总资产7.9万元,卫宪法每年向民政办交承包费4.3万元,并负责企业资产保本保值;承包期内卫宪法拥有用人、经营和财产自主权,民政办不得干涉;合同期满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 “这份合同,大大激发了我的创业热情。”卫宪法说,“随后几年来,我凭借技术优势,自筹资金加大投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记者从工商登记材料上看到,1998年,煅烧厂注册资本金已从承包前的5万元增至890万元,企业总资产达到1658万元。 1998年,一场被称为清理“红帽子企业”的企业产权明晰化工作在全国展开。财政部、工商局、经贸委和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即财清字(1998)第9号文件);山西省则以“晋财清字(1998)第3号”文转发该文件。平陆县成立了清产核资办公室,于1998年10月28日出台的“平财清字(1998)第4号”文件认定,包括煅烧厂在内的全县32家企业“属于私营个体企业”,限期一个月内办理改制手续。 “11月下旬的一天,我接到县民政局改制通知,马上着手准备材料,依法办理改制手续。”卫宪法告诉记者,“但民政局却以煅烧厂资产属于曹川乡民政办为由,拒绝在材料上盖章;工商局表示,没有民政局的盖章,手续就没法办。我在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了好多趟,甚至还跑到县体改办求援,最终都因民政局拒绝盖章,企业改制搁浅。” 但卫宪法创业积极性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因为他感觉,煅烧厂“私营企业”的性质实际上得到了各方认可。2004年8月,他作为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赴北京出席首届中国民营经济高峰会,并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蒋正华等领导同志为他颁奖。京城受奖归来,卫宪法更加专注企业发展,截至2006年,煅烧厂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元;他还依法办理了5个采矿证,可采资源价值数亿元。
县政府突发任免通知,数千万元企业资产易主
“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未摘,给煅烧厂的发展留下后患。2006年7月17日,平陆县民政局以写给“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申请》的方式印发文件,根据晋财清字(1998)第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 尽管成立于8年前的“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早已不在,但平陆县政府于2006年11月22日召开县长办公会做出决定,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组(简称领导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潘长青担任组长,对煅烧厂清产核资。 记者注意到,“领导组”在成立当天就做出认定:煅烧厂为“集体福利企业”。2007年4月13日,潘长青主持召开平陆县政府联系会,确定终止卫宪法对煅烧厂的承包合同。同年4月21日,平陆县民政局下文,免去卫宪法煅烧厂厂长职务。 煅烧厂性质究竟是“集体”还是“私营”?潘长青为组长的“领导组”和1998年“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对企业性质的认定依据都是“晋财清字(1998)第3号文”,为什么得出的结果却完全相悖? 潘长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对1998年平财清字4号文件“不太清楚”,建议记者找当时的县财政局长王纪纲了解情况。目前已升任平陆县人大副主任的王纪纲明确告诉记者:“这个文件是根据晋财清字(1998)第3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做出的,不存在问题。” 潘长青说,即使文件没有问题,可当时卫宪法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改制手续,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然而,记者查阅国家四部委《财清字(1998)第9号》文件看到这样的条款: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要追究“挂靠”部门及单位和“挂靠”集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更何况,当年企业改制手续未办的主要原因是县民政局拒绝盖章。”卫宪法说,“难道这样的‘责任’也要由我承担吗?” 值得关注的是,卫宪法被免职后,煅烧厂的经营权并没有收归“集体”。2007年5月18日,县民政局下发文件,任命平陆县齐力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齐力公司)法人代表员自林为煅烧厂厂长、法人代表。 “齐力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卫宪法说,“2005年初,我因身体生病,曾将煅烧厂经营权等转包给齐力公司。齐力接手后,疯狂开采铝矾土矿,曾造成多起死亡事故。”潘长青的解释是:“由于卫宪法常年外出看病,把企业转包给齐力公司,造成煅烧厂经营十分混乱。” 蹊跷的是,虽然潘长青也认为齐力公司是造成煅烧厂经营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2007年4月13日由他主持召开的县政府联席会上依法确定:解除卫宪法承包合同后,建议由齐力公司负责煅烧厂经营。
“土专家”变成“流浪汉”,县政府权力受质疑
卫宪法被免职一年多来,一直四处上访,不敢回乡。“潘长青带领清产核资领导组对我非法挽禁,逼我签字解除煅烧厂承包合同,甚至把我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先法高新技术研究所’也查封了,已逼得我无家可归。”卫宪法说,“县政府把煅烧厂转给齐力公司,实际上是潘县长与私营企业主勾结起来,非法侵占我的个人财产,霸占矿产资源。” 卫宪法的上访材料引起中央、省、市纪检部门的关注。记者从中纪委看到一份由运城市纪委于2008年5月做出的一份调查情况汇报,其中对潘长青伙同私营企业主霸占个人财产并未做出认定;但认为将煅烧厂厂长、法人代表更换成齐力公司员自林“做法欠妥”,并“责令副县长潘长青写出深刻检查”。 然而,记者9月初在平陆县采访潘长青时,这位副县长认为,煅烧厂是集体福利企业,由民政局任免厂长、法人代表并无不妥。他说:“在平陆县,只要属于福利企业,即使是私营企业,其法人代表也都要由县民政局任免。” 对潘县长这个说法,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表示“震惊”。她说:“我国福利企业范围早已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对于私营性质的福利企业,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其安排残疾人员的状况判定其是否属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怎能有权任免企业的法人代表呢?” 李心研律师认为,煅烧厂改制手续未办,但并不影响对其“私营企业”性质的认定。根据卫宪法与乡政府民政办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增值部分归卫宪法所有”的约定,煅烧厂现有数千万元资产,扣除7.9万元,其余部分应该归卫宪法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是集体投资占大部分(超过51%)的企业。煅烧厂集体股份比例极少,企业性质实质上早已变为卫宪法占绝对资产份额的私营企业。” 当年与卫宪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平陆曹川乡政府原民政助理员梁贵法也认为,按照合同,镇民政办只要求卫宪法交足承包费并对7.9万元的集体资产保本保值,其余的事都由老卫自己负责,政府为什么要干涉呢? 卫宪法的遭遇在当地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当地村民郭爱国、张五松等人告诉记者,老卫是个好人,合理采矿,守法经营,还为我们修马路、建学校,干了很多好事。但齐力公司接管煅烧厂以来,对铝矾土矿山破坏性开采,大片山林植被被毁,咋就没有人管管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