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定工资,行得通吗?
收入分配“强势资本、弱势劳工”状态突出
    2008-05-29    本报记者:刘书云 王振宏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收入逐年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呈现“低、慢、大、欠、挤”几大问题。本报记者最近在辽宁、陕西等地调研了解到,由于缺乏对企业收入分配有效的调控手段,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利润挤占工资”的情况。针对这一现状,辽宁省辽阳市成功推行了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但是,专家认为,这一新制度的实施仍存在多道体制障碍,亟须破除。

袁景智 摄

职工工资增长远低于企业利润增长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收入逐年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呈现“低、慢、大、欠、挤”五大问题。
  “低”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速度大大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2007年上半年,辽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1倍,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6倍,地方国企增长4.2倍。而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10586元,比上年同期仅增长15.6%,其中国有经济单位为11313元,增长17.2%。据统计人员分析,城镇在岗职工的统计口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三方面的从业人员,由于2007年上半年,辽宁机关、事业等单位政策性调资,造成了增长明显,扣除这一因素,企业职工实际的工资增长会更低。据了解,“十五”期间,山西省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达64.7%,而全省职工工资年平均增长17.7%。
  “慢”指部分行业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缓慢。据陕西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介绍,2006年陕西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仅增长6%,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更低,一般年增长在4%至8%不等。由于忽视了津贴标准的修订,像夜班津贴长达十多年没有进行调整,在去年年底,陕西省才把前夜班津贴由0.8元提高到3元至6元,将后夜班津贴由1元提高到5元至8元。而辽宁等省份还没有提高。
  辽宁省部分地区工会系统调查发现,多数民营企业的月平均工资在700元至900元左右,仅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稍高。
  “大”指企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据陕西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不完全调查,2006年全省高收入的行业与低收入行业之间的差距为3.8倍;在企业内部,效益好的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在15倍以上,即使是微利企业的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3倍以上。辽宁省沈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在19个行业门类中,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和最低的也相差3倍多。
  “欠”指效益不好的企业大量拖欠职工工资。辽宁省的阜新市截止到2006年末,全市累计拖欠在岗职工工资1.28亿元,涉及在岗职工4万多人。
  “挤”指部分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或增加利润,而人为地挤占人工成本。部分企业为了完成经济效益指标,把本应核算进成本的工资用于冲销亏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私营企业业主还有为了追求利润,尽量压低工资,降低成本的行为。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振宇研究表明,从职工工资占GDP比重情况看,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别为17%、15.8%和10.7%,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2004年至2006年最近三年则分别为10.6%、10.8%和11.1%,处于较低水平的徘徊。这在一定层面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强化”了政府一方面“弱化”了居民一方。

“企业自主分配”成了“企业主分配”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振宇说,当前之所以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不高,增长不快的现象,主要是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要素相比,是稀缺程度最低的,在分配中难以敌过“强势”的资本,而我国目前对企业职工工资管理缺乏刚性,没有手段调控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让劳动力在分配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自主分配”成了“企业主分配”,职工既“不敢”也“不会”争取工资待遇。按我国目前工资政策,“企业自主分配”原则已经普遍落实,但“职工民主参与”并没有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多少、是否涨、涨多少由老板说了算,职工不敢参与,工会不愿参与,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发言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非公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就业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强资本、弱劳工”状态表现突出,职工权益极易受损。企业在分配上五花八门,想方设法压低工资,有的报账面亏损,有的盈利也不调资,有的过高确定劳动定额,不给职工递增工资。工资问题成为最突出、最频发的劳动关系矛盾,青岛市总工会初步统计,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中60%涉及劳动报酬、延长工时、劳动保护等方面。
  “政府指导体系”不具强制力,宏观调控流于形式。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工资科科长邢安吉说,目前,政府用于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方式是定期公布具有参考性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的分配行为,这些手段缺乏刚性,加上劳动监察力度较弱,对企业的约束力微乎其微,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在具体的工资管理上,政府主要采取办理工资手册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对部分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阜新市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工资科科长全英玉说,工资总额管理只能管住国企,其它成分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使用工资手册,在有些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就能支取工资性资金。而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越来越少,享受面很窄,阜新市执行工效挂钩分配的企业由原来的上百户,已经下降到仅有20多户。陕西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冉志奎说,如今劳动部门介入不了企业内部具体的分配。
  陕西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楚瑞秦说,一些实行计件定额的企业,定额偏高,计件基数测算不合理,导致职工劳动强度增大,收入隐性下滑。劳动部门却没权管了,也没有了制定合理劳动定额标准的职能。
  由于管理失控,导致职工工资收入较低,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辽宁省财政厅厅长邴志刚说,工资性收入作为所有收入的基础性收入,它的增长缓慢,不但影响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很难让更多的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直接制约了我国消费能力的提高,造成经济运行的非良性发展。同时,少数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加重了分配的不公平倾向。

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性障碍

  在采访中,部分政府劳动管理人士、工会组织和企业人士提出,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调整劳动管理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职工共享发展的成果。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当前通过签订工资协议来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但在目前的现状下,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还存在制度性障碍,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工会力推,劳资互动”的协商格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目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最大的难点是上位法不足。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平等协商,这意味着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在实践中容易成为一些企业抵制集体协商的理由,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也得不到依法规范。
  其次,协商双方主体力量对比不均衡易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企业一方处于资本强势,还有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而工会和职工代表一方受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工会主席本身也是企业的被管理者,而职工代表中具备集体协商知识的人也很少,在协商涉及的一些重大议题和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上表现出“不会谈”甚至“不敢谈”的情况。
  此外,《劳动合同法》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限制在县区以下和建筑、采矿、餐饮三个行业,这也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工资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职工最关注的热点。在集体合同制度已实行10多年的今天,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尽早修改《劳动法》,制定《集体合同法》和《工资共决支付条例》,把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作制度,强化工资的协商和支付,由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特别要明确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 辽阳成功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6年开始,辽宁省辽阳市以政府为主导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填补了新形势下非公企业工资管理的“真空”,初步建立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增机制,实现了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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