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非法集资竟打“三农”“民生”招牌
    2007-08-07    本报记者:王炤坤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由于国家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日趋加大,非法集资行为更趋隐蔽,欺骗性、复杂性更强,与过去的表现形式相比发生了变异。
  记者日前通过对发生在山西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的分析发现:非法集资者打着政府和政策支持的幌子,开始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渗透,并把与城乡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用品和住房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名为造林实为吸储 致富“神话”诱惑农民

  随着中央和国家对“三农”问题和生态环境的政策倾斜不断加大,不少非法集资者纷纷打起了“三农牌”和“环保牌”,利用国家政策支持的舆论氛围,更能吸引群众的注意;加上农村地区居民识别能力有限,这类非法集资行为危害性很大。  
  晋北就发生过一起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案。在山西省大同县、山阴县,有个“秀美山川林业服务中心”。该中心以动员群众投资种树为名,实则办理存款业务。投资的群众向该服务中心支付现金后,与该中心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由该服务中心发给“林权证”(实质上相当于银行的存折)。林权人有三种收益方式:
  一是“保赚林”,该投资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按3.6%的利率(高出银行储户同期银行利率收入3.024个百分点)为投资者支付利息。定期按年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一年的,按6%的利率(高出银行储户同期银行利率收入4.2个百分点)执行;投资期限为两年至36年的,按年依次提高1%的利率执行。到期一次还本付利。
  二是“养老林”,该投资年利率为12%,如购买终身养老林一万元,养老金可逐月领取100元,直至寿终。
  三是“致富林”,属八年以上中长期投资,收益最大,林权人收益率80%。
  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区域在大同市大同县境内的三个乡镇和朔州市山阴县,参与企业及个人共计36户,案发时共吸收资金110.3万元。目前,在大同、朔州市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这起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已被成功取缔,集资款已全部追回,并陆续退还给受害群众。

“关怀民生”套牢百姓 先当“会员”后受蒙骗

  以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面、油、蛋为载体进行非法集资,与群众切身利益关联极高。非法集资者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会员天天能见利,好处在眼前,极易获得群众追捧。再加上一些经营技巧,往往会使群众成为越陷越深的“铁杆会员”。
  运城市新绛县“城镇居民鲜蛋供应店”以收取押金订金,免费供应鸡蛋、面粉、食用油为名义,或通过集资入股、收取加盟费、工作保证金等手段,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当地群众称为“鸡蛋会”。该店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期间,完全按其“合同书”内容兑现承诺,以其“良好的信誉”蒙蔽群众,之后该店又打出“公司+农户”的幌子,谎称公司有鸡厂、面粉厂、食油厂,客户的订金统一用于生产经营,尔后优惠供应客户。2006年4月份,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后,确认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90万元左右,涉及新绛县六个乡镇,受骗人数多达2000人。
  还有的采取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日用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山西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最为典型。该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以“报单”的形式投资。一单298元,可买单数不封顶,每10天返本1/3,30天回本,40天再返利85%(每笔可连本代利返还共计553元)。同时可将买单积攒后买相应的电器或生活用品(售价相当于市场价格的10至15倍)。会员支付15000元加盟费后可建立加盟站:自己当站长向下发展会员,会员每报一单,站长提成21.5元。该公司在山西、河北、山东、辽宁等全国各地设站200多个,会员2000余人,涉案资金近2.9亿元。后该公司负责人突然失踪,会员报警。

返租产权式商铺 为普通居民“造梦”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升温,一些非法集资者以返租产权式商铺“低风险、高回报”的名义蛊惑人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上一些媒体不加核实,发布广告不负责任,这类广告在媒体发布后,非常容易诱使群众盲目相信。
  2005年8月,晋中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晋中日报》第四版刊发了一则“年回报8%至10%,银行担保、年底一次性兑现的全新理财产品”的广告。该公司通过晋中市新世界商铺的二期销售进行理财。每平方米商铺价格为13000元至16000元,年回报率15%,若投资者以13万元购买10平方米商铺,傅山公司承诺三年或五年后回购,退还投资者本金,每年回报投资者19500元。该公司称理财活动由光大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投资者15%的年回报率,共计划募集资金4500万元。该广告引起了晋中银监分局的重视,经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成功将这起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山西省银监局副局长赵金童提醒说,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资金的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但目前发现非法集资情况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渠道来获得信息。而在接到举报时,集资风险可能已经形成,问题积重难返,给清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其次,虽然国家在清退政策上明确了“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的政策,但普通群众尤其是农民对这些并不完全清楚。
  赵金童建议,除了职能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以外,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新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利用典型案例,加大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提醒群众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异常苗头要及早举报。同时广告发布单位也要认真负责,对这一类敏感广告要认真核实,不给非法集资者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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