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征收看美国物权保护
    2007-03-17    本报驻华盛顿记者:刘洪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拆迁过程中,美国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可以得到相当于自己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价格赔偿,而开发商的利润将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随便介入,更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与物权相联系的是对财产的征收。在美国,财产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无偿征收,即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无偿征收民众财产,但这种征收非常有限,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约,近年来也比较少见;第二种是有偿征收,是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并转为公用的行为。美国为建设或其他用途征收公民拥有的土地,主要采取第二种方式。
  以土地征收为例,长期研究该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向记者表示,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即使是有偿征收,也要符合三个主要条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
  正当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政府预先发布土地征收的通告;对土地进行评估;召开公开听证会;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要求法院处理;法院裁定最终解决方式。
  公平补偿指对买卖双方都公平,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价值依据。例如,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可以得到相当于自己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价格赔偿,而开发商的利润将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随便介入,更不能实施“强制拆迁”。任何一方受到欺诈或伤害,都可以到法院起诉。
  公共使用一般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科学及文化教育设施。但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另一些少数人使用,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
  正是这些明确的法律,使美国的许多征地和财产争夺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周大伟举例说,在美国圣何塞市,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方先生和妻子拥有一家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2002年,市政府认定该商场为“荒废区域”,并以“公众利益”为由予以征收,转交给一家地产开发公司。方先生随即把对方告上法庭,法庭最终裁决,市政府的强制征收不是为了公众利益,属违法行为。
  周大伟指出,美国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保护,使一切相关争端都可依法进行,避免了财产流失和被强者侵犯,使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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