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外汇局称,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均可申请并在获批后开展试点。根据通知,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的参与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 外汇局分析指出,这一政策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