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应惠及个人
    2010-03-08    作者:吉晓辉    来源:东方早报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和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我国在补充养老方面的企业参与率仅为1%。就业人口参与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不到1038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2亿人的4.6%;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不到0.6%,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不到1%。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基本养老独立支撑整个社会的养老风险,不利于建立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和扩大内需。
  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倒退。其中,在个人缴费方面,国家原有政策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市在做法也各有差异,如上海原来一直执行个人缴费5%的免税政策。但在2009年12月《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出台后,事实上明确了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对职工为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须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过往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由于前后政策落差相当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事实上,目前不少企业已经选择观望并减少企业缴费;个人缴费选择象征性的1元缴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机制名存实亡,导致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严重不足,制度发展的基础面临动摇。
  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是一项推动成本低、收益高的举措。具体建议包括:
  1、《社会保险法》应明确企业年金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体系除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特点,政府还应当高度重视其多层次和可持续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企业年金)所形成的退休待遇目标替代率。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尤其鼓励个人加快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鼓励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3、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在目前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5%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基础上,给予个人缴费5%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且企业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可通过设立税收优惠封顶线、个人缴费比例约束、税收优惠政策与基本养老、补充养老的综合目标替代率、以及与未来退休金每年财政补贴挂钩等多项措施,控制当期税收降低,以使财税政策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和缓解未来财政承担老龄化负担压力方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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