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上指出,融资租赁能够解决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它们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今年在信贷政策做出的相应调整中,更应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 吴晓灵在题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因为融资租赁不但有实物抵押,更重要的是它将债权和物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方式。同时,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作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 吴晓灵强调指出,发展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问题。第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实行区别监管政策。对于有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应该允许它实行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可以对它实行非审慎监管,把它视同于一般的企业。第二,要全面落实《物权法》,对物权的占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给予同等的保障。第三,对于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及促进设备更新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还有增值税抵扣等,都应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设备与用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同等对待。如果能够从监管政策、《物权法》的落实、税收政策推进等方方面面加以完善,融资租赁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这对于巩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取得的成果,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民在会上表示,为促进金融机构和央行本身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统、反洗钱系统、征信系统和服务动产融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这些金融基础设施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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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困扰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之一就是担保物缺乏。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担保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占到登记总量的一半以上,涉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累计约为2.5万亿元,占登记的融资总额的近四成。 同样,融资租赁也是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业,近90%的融资租赁登记的承租人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